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3 谷坊


10.3.1 山洪沟可利用谷坊措施进行整治。
10.3.2 谷坊形式应根据沟道地形、地质、洪水、当地材料、谷坊高度、谷坊失事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等条件比选确定,可采用土石谷坊、浆砌石谷坊、铅丝石笼谷坊、混凝土谷坊等形式。
10.3.3 谷坊位置应选在沟谷宽敞段下游窄口处,山洪沟道冲刷段较长的,可顺沟道由上到下设置多处谷坊。谷坊间沟床纵坡应满足稳定沟道坡降的要求。
10.3.4 谷坊高度应根据山洪沟自然纵坡、稳定坡降、谷坊间距等确定。谷坊高度宜为1.5m~4m,当高度大于5m时,应按塘坝要求进行设计。
10.3.5 谷坊间距,在山洪沟坡降不变的情况下,与谷坊高度接近成正比,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L——谷坊间距(m);
    h——谷坊高度(m);
    J——沟床天然坡降;
    Jo——沟床稳定坡降。
10.3.6 谷坊应建在坚实的地基上。当为岩基时,应清除表层风化岩;当为土基时埋深不得小于1m,并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10.3.7 铅丝石笼、浆砌石和混凝土等形式的谷坊,在其中部或沟床深槽处应设溢流口。当设计谷坊顶部全长溢流时,应进行两侧沟岸的防护。溢流口下游应设置消能设施,护砌长度可根据谷坊高度、单宽流量和沟床土质计算确定。
10.3.8 浆砌石和混凝土谷坊,应每隔15m~20m设一道变形缝,谷坊下部应设排水孔。
10.3.9 土石谷坊,不得在顶部溢流,宜在坚实沟岸开挖溢流口或在谷坊底部设泄流孔,并应进行基础处理。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1条的规定。谷坊是在山洪沟上修建的拦水截砂的低坝,其作用是固定河床、防止沟床冲刷下切和沟岸坍塌、截留泥砂、改善沟床坡降、削减洪峰、减免山洪危害。
10.3.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2条的规定。在谷坊类型的比选条件中增加了“谷坊失事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的条件。谷坊种类较多,常用的有土谷坊、土石谷坊、砌石谷坊、铅丝石笼谷坊、混凝土谷坊等。上游支流洪水流量小、谷坊高度小,可采用土石谷坊、干砌石谷坊;中下游设计洪水较大、冲刷力较强、谷坊较多,多采用浆砌石谷坊或混凝土谷坊。考虑城市防洪安全,取消了土谷坊。
10.3.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3条的规定。谷坊位置选择除了要考虑减小谷坊长度、增大拦沙容积外,还要考虑地基较好、有利防冲消能,宜布置在直线段。山洪沟设计纵坡通常有两种考虑,一是按纵坡为零考虑,即上一个谷坊底标高与下一个谷坊溢流口标高齐平;二是纵坡大于零,小于或等于稳定坡降。各类土壤的稳定坡降如下:沙土为0.05,黏壤土为0.008,黏土为0.01,粗沙兼有卵石为0.02。
10.3.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4条和第7.3.5条的规定。
10.3.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6条的规定。
10.3.6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8条的规定。
10.3.7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7条和第7.3.9条的规定。
10.3.8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10条的规定。
10.3.9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3.11条的规定。取消了土谷坊。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