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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江河洪水防治


4.2.1 江河洪水的防治应分析城市发展建设对河道行洪能力和洪水位的影响,应复核现状河道泄洪能力及防洪标准,并应研究保持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4.2.2 江河洪水防治工程设施建设应上下游、左右岸相协调,不同防洪标准的建筑物布置应平顺衔接。
4.2.3 对行(泄)洪河道进行整治时,应上下游、左右岸兼顾,并应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应防止在河道中产生不利于河势稳定的冲刷或淤积。
4.2.4 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河网情况分区,采取分区防洪的方式。
条文说明
4.2.1 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2.1条的规定,城市是人类活动强度最大的地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必然会影响城市范围内水域发生变化,如扩展市区、填废水面、桥梁、码头、路面硬化等,应注意这方面变化对江河洪水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应充分收集江河水系基础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形、河势、地质、工程、社会经济等,根据最新资料复核江河的防洪标准。
4.2.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2.3条的规定,是对城市防洪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原则提出的要求。
4.2.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2.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尽量不改变自然水流条件,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
4.2.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2.5条的规定,主要根据我国河网地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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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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