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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涝水防治


4.3.1 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洪涝兼治、统筹安排。
4.3.2 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
4.3.3 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涝工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
4.3.4 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洪闸。
条文说明
4.3.1~4.3.4 这4条规定给出涝水防治的一般原则。城市治涝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治涝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因此,治涝工程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防洪排涝是密不可分的,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时,防洪应当考虑排涝出路问题,排涝工程也应充分考虑与防洪工程的衔接,使得防洪排涝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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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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