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涝水防治
4.3.1 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洪涝兼治、统筹安排。
4.3.2 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
4.3.3 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涝工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
4.3.4 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洪闸。
4.3.2 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
4.3.3 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涝工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
4.3.4 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洪闸。
条文说明
4.3.1~4.3.4 这4条规定给出涝水防治的一般原则。城市治涝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治涝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因此,治涝工程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防洪排涝是密不可分的,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时,防洪应当考虑排涝出路问题,排涝工程也应充分考虑与防洪工程的衔接,使得防洪排涝两不误。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2 江河洪水防治
- 下一节:4.4 海潮防治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 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
- 3.1 设计洪水
- 3.2 设计涝水
- 3.3 设计潮水位
- 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江河洪水防治
- 4.3 涝水防治
- 4.4 海潮防治
- 4.5 山洪防治
- 4.6 泥石流防治
- 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 5 江河堤防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洪堤防(墙)
- 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 5.4 地基处理
- 6 海堤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堤身设计
- 6.3 堤基处理
- 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河道整治
- 7.3 坡式护岸
- 7.4 墙式护岸
-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 8 治涝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工程布局
- 8.3 排涝河道设计
- 8.4 排涝泵站
- 9 防洪闸
- 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 9.2 工程布置
- 9.3 工程设计
- 9.4 水力计算
-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跌水和陡坡
- 10.3 谷坊
- 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 10.5 排洪渠道
- 11 泥石流防治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拦挡坝
- 11.3 停淤场
- 11.4 排导沟
- 12 防洪工程管理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理体制
- 12.3 防洪预警
- 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 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