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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墙式护岸
7.4.1 受场地限制或城市建设需要可采用墙式护岸。
7.4.2 各护岸段墙式护岸具体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河岸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可采用衡重式护岸、空心方块及异形方块式护岸或扶壁式护岸等。
7.4.3 采用墙式护岸,应查清地基地质情况。当地基地质条件较差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并应在护岸结构上采取适当的措施。
7.4.4 墙式护岸基础埋深不应小于1.0m,基础可能受冲刷时,应埋置在可能冲刷深度以下,并应设置护脚。
7.4.5 墙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或为便于施工时,可采用开挖或抛石建基。抛石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砂卵石地基不宜小于0.5m,土基不宜小于1.0m。抛石宽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7.4.6 墙式护岸沿长度方向在下列位置应设变形缝:
1 新旧护岸连接处;
2 护岸高度或结构形式改变处;
3 护岸走向改变处;
4 地基地质条件差别较大的分界处。
7.4.7 混凝土及浆砌石结构相邻变形缝间的距离宜为10m~15m,钢筋混凝土结构宜为15m~20m。变形缝宽20mm~50mm,并应做成上下垂直通缝,缝内应填充弹性材料,必要时宜设止水。
7.4.8 墙式护岸的墙身结构应根据荷载等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1 抗倾覆稳定和抗滑稳定;
2 墙基地基应力和墙身应力;
3 护岸地基埋深和抗冲稳定。
7.4.9 墙式护岸应设排水孔,并应设置反滤。对挡水位较高、墙后地面高程又较低的护岸,应采取防渗透破坏措施。
7.4.2 各护岸段墙式护岸具体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河岸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可采用衡重式护岸、空心方块及异形方块式护岸或扶壁式护岸等。
7.4.3 采用墙式护岸,应查清地基地质情况。当地基地质条件较差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并应在护岸结构上采取适当的措施。
7.4.4 墙式护岸基础埋深不应小于1.0m,基础可能受冲刷时,应埋置在可能冲刷深度以下,并应设置护脚。
7.4.5 墙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或为便于施工时,可采用开挖或抛石建基。抛石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砂卵石地基不宜小于0.5m,土基不宜小于1.0m。抛石宽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7.4.6 墙式护岸沿长度方向在下列位置应设变形缝:
1 新旧护岸连接处;
2 护岸高度或结构形式改变处;
3 护岸走向改变处;
4 地基地质条件差别较大的分界处。
7.4.7 混凝土及浆砌石结构相邻变形缝间的距离宜为10m~15m,钢筋混凝土结构宜为15m~20m。变形缝宽20mm~50mm,并应做成上下垂直通缝,缝内应填充弹性材料,必要时宜设止水。
7.4.8 墙式护岸的墙身结构应根据荷载等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1 抗倾覆稳定和抗滑稳定;
2 墙基地基应力和墙身应力;
3 护岸地基埋深和抗冲稳定。
7.4.9 墙式护岸应设排水孔,并应设置反滤。对挡水位较高、墙后地面高程又较低的护岸,应采取防渗透破坏措施。
条文说明
7.4.1 墙式护岸具有断面小、占地少的优点,但对地基要求较高,造价也较高,多用于堤前无滩、水域较窄、防护对象重要、城市堤防建设中场地受限制的情况。
7.4.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IJ50-92第6.3.2条的规定。
7.4.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6.3.1条的规定。工程实践经验是:对岩石、砂土及较硬的黏上成砂质黏土地基(其内摩擦角 φ中大于25°),一般多采用墙式结构;对表层有不很厚的淤泥层下面是坚硬的土壤或岩石地基,也可在进行换砂(石)处理后采用墙式结构。
7.4.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3.3条的规定。
7.4.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3.4条的规定。
7.4.6、7.4.7 这两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3.5条的规定。变形缝的缝距不仅与护岸结构材料有关,还与地形、地质、护岸结构形式有关。对有防水要求的护岸,在分缝处应设止水。
7.4.8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3.11条的规定,
7.4.9 本条规定了墙身设置排水孔的要求。排水孔的大小和布置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墙后填料透水性能和岸壁断面形状确定,最下一层排水孔应低于最低水位。墙前后水位差较大,墙基作用水头较大,易引起地基渗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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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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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设计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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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堤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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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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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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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工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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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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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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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 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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