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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山洪防治


4.5.1 山洪治理的标准和措施应根据山洪发生的规律,结合城市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4.5.2 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与治坡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治理宜以生物措施为主,沟壑治理宜以工程措施为主。
4.5.3 排洪沟道平面布置宜避开主城区。当条件允许时,可开挖撇洪沟将山坡洪水导至其他水系。
4.5.4 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洪峰。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明确了山洪防治的总原则。
4.5.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4.1条的规定。
4.5.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4.2条的规定。
4.5.4 本条是在确保中小水库和蓄洪区安全的条件下规定的,充分发挥流域防洪体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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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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