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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海堤应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规划设置。
6.1.2 海堤堤线布置应符合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要求,并应根据河流和海岸线变迁规律,结合现有工程及拟建建筑物的位置、地形地质、施工条件及征地拆迁、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
6.1.3 海堤工程的形式应根据堤段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地形地质条件、筑堤材料、水流及波浪特性、施工条件,结合工程管理、生态环境和景观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堤线较长或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宜分段选择适宜的形式,不同形式之间应进行渐变衔接处理。
条文说明
6.1.1 本条给出海堤工程设计的规定内容,规定海堤工程布置应遵循的大的原则。
6.1.2 本条列举了堤线布置应考虑的影响因素,应根据地点、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堤线布置应遵循的原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相关规定执行。
6.1.3 本条规定了海堤工程堤型选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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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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