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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山洪防治工程设计,应根据山洪沟所在的地形、地质条件,植被及沟壑发育情况,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形成以水库、谷坊、跌水、陡坡、撇洪沟、截流沟、排洪渠道等工程措施与植被修复等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
10.1.2 山洪防治应以山洪沟流域为治理单元进行综合规划,并应集中治理和连续治理相结合。
10.1.3 山洪防治宜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
10.1.4 修建调蓄山洪的小型水库,应根据其失事后造成损失的程度适当提高防洪标准,并应提高坝体的填筑质量要求。
10.1.5 排洪渠道、截流沟宜进行护砌,排洪渠道、截流沟、撇洪沟设计应提高质量要求。
10.1.6 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以及修建梯田、开水平沟等治坡措施,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1.1条的规定。山洪是指山区通过城市的小河和周期性流水的山洪沟发生的洪水。山洪的特点是,洪水暴涨暴落,历时短暂,水流速度快,冲刷力强,破坏力大。山洪防治的目的是,削减洪峰和拦截泥沙,避免洪灾损失,保卫城市安全。防洪对策是,采用各种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生物措施应与工程措施同步进行。
10.1.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1.2条的规定。山洪大小不仅和降雨有关,而且和各山洪沟的地形、地质、植被、汇水面积大小等因素有关,每条山洪沟自成系统。所以,山洪防治应以每条山洪沟为治理单元。由于受人力、财力的限制,如山洪沟较多,不能一次全面治理时,可以分批实施,对每条山洪沟进行集中治理、连续治理,达到预期防治效果。
10.1.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1.3条的规定。山洪特性是峰高、量小、历时短。山洪防治应尽量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这样可以大大削减洪峰,减小下游排洪渠道断面,从而节约工程投资。
10.1.4 小型水库可大大削减洪峰流量,显著减小下游排洪渠道断面,从而节省工程投资和建筑用地,减免洪灾损失。由于小型水库库容较小,首先应充分发挥蓄洪削峰作用,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兼顾城市供水、养鱼和发展旅游事业的要求,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的等级划分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规定,由于其位于城市上游,应根据其失事后造成的损失程度适当提高防洪标准。工程设计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0.1.5 排洪渠道和截洪沟的护坡形式,常用的有浆砌块石、干砌块石、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草皮护坡等。护坡形式的选择,主要根据流速、土质、施工条件、当地材料及安全稳定耐久等综合确定。排洪渠道、截洪沟和撇洪沟可能位于城市的上游,一旦失事也会给城市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因此要求设计者要十分重视其安全,从设计入手严把质量关,同时对建设和管理提出高要求,把质量和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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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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