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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计洪水


3.1.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洪峰流量、不同时段洪量和洪水过程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1.2 计算依据应充分采用已有的实测暴雨、洪水资料和历史暴雨、洪水调查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征资料应可靠,必要时应进行重点复核。
3.1.3 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和分洪、滞洪、围垦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水形成条件的一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一到同一基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3.1.4 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 城市防洪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流量资料,并有历史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 城市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暴雨资料,并有暴雨与洪水对应关系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可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 城市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计算设计洪水。
    4 设计洪水计算宜研究集水区城市化的影响。
3.1.5 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对主要计算环节、选用的有关参数和设计洪水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并应检查其合理性。
3.1.6 当设计断面上游建有较大调蓄作用的水库等工程时,应分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和调蓄工程至设计断面区间的设计洪水。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可采用典型洪水组成法或同频率组成法。
3.1.7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可采用同一次洪水的流量过程作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
3.1.8 对拟定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3.1.9 在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制性设计洪水位时,可直接引用作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水位。
条文说明
3.1.1 本章是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章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1条的规定。本规范所称的设计洪水是指城市防洪工程设计中江河、山沟和城市山丘区河沟设计断面所指定标准的洪水,根据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需要可分别计算设计洪峰流量、时段洪量及洪水过程线。城市江河具有一定的长度,一般要选定一个控制断面作为设计断面进行设计洪水计算。城市防洪建筑物主要是洪峰流量(反映在水位)起控制作用。鉴于洪水位受河道断面的影响,一般采用先计算设计洪水流量再用水位流量关系法或推水面线的方法确定设计洪水位,不宜通过洪水位频率曲线外延推求稀遇标准的设计洪水位,因此删除了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中有关用频率分析方法计算设计洪水位的内容。
3.1.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3条的规定。水文资料关系到设计洪水计算方法的选择及成果的精度和质量,因此本条规定计算设计洪水依据的资料应准确可靠,必要时进行重点复核。
3.1.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4条的规定,是对计算设计洪水系列及洪水形成条件的一致性的要求,相伴的还有合理性检查。
3.1.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5条的规定。计算设计洪水时根据设计流域的资料条件采用下列方法:
    1 大中型城市防洪工程,基本采用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城市防洪的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附近有水文站且控制面积相差不大时,可直接使用其资料作为计算设计洪水的依据。当城市受一条以上河流的洪水威胁,且不同河流的洪水成因相同并相互连通时,则选定某一控制不同河流的总控制断面作为设计断面,也可将不同河流附近控制站的洪水资料演算至总设计断面进行叠加,计算设计洪水。
    2 城市江河设计断面附近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流量资料时,可采用暴雨资料来推算设计洪水。由暴雨推算设计洪水有许多环节,如产流、汇流计算中有关参数的确定,要求有多次暴雨、洪水实测资料,以分析这些参数随洪水特性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大洪水时的变化规律。
    3 有的城市所在河段不仅没有流量资料,且流域内暴雨资料也短缺时,可利用地区综合法估算设计洪水。
    对于山沟、城市山丘区河沟等小流域可用推理公式或经验公式法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计算设计洪水。但是,《暴雨洪水查算图表》是为无资料地区的中小型水库工程进行设计洪水计算而编制的,主要用于计算稀遇设计洪水,用于计算常遇(50年一遇及其以下标准)洪水,其计算结果有偏大的可能,因此,需要注意分析计算成果的合理性。
    4 对于城市山丘区河沟设计断面,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使地面不透水面积增长,暴雨的径流系数增大,洪水量增加,加快汇流速度,使洪峰流量增大和峰现时间提前。因此设计洪水计算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考虑城市化的影响。
3.1.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6条的规定。设计洪水是重要的设计数据,如果偏小,就达不到要求的设计标准,严重时会影响到城市的安全;若数据偏大,将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一条河流的上下游或同一地区的洪水具有一定的洪水共性,因而应对设计洪水计算的主要环节、选用的有关参数和计算成果进行地区上的综合分析,检查成果的合理性。
3.1.6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7条的规定。设计断面上游调蓄作用较大的工程,是指设计断面以上流域内已建成或近期将要兴建具有较大调蓄能力的水库、分洪、滞洪等工程。推求设计断面受上游水库调蓄影响的设计洪水,应进行分区,分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调蓄工程至城市设计断面之间的设计洪水。应拟定设计断面以上的洪水地区组成方式。本条规定了设计洪量分配可采用典型洪水组成法和同频率组成法两种基本方法。由于河网调蓄作用等因素影响,一般不能用洪水地区组成法拟定设计洪峰流量的地区组成。
3.1.7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8条的规定。放大典型洪水过程线,要考虑工程防洪设计要求和流域洪水特性。洪峰流量、时段洪量都对工程防洪安全起作用时,可采用按设计洪峰流量、时段洪量控制放大,即同频率放大。但是,为了不致严重影响洪水时程分配特征,时段不宜过多,以2个~3个时段为宜。工程防洪主要由洪峰流量或某个时段洪量控制时,可采用按设计洪峰流量或某个时段洪量控制同倍比放大。
    由于各分区洪水过程线是设计断面洪水过程线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分区都采用同一典型洪水过程线放大,才能使各分区流量过程组合后与设计断面的时段流量基本一致,满足上下游之间的水量平衡。
3.1.8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4.1.9条的规定。所拟定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方式在设计条件下是否合理,需要通过分析该组成是否符合设计断面以上各分区大洪水组成规律才能加以判断。拟定设计洪水地区组成方式后,一般先分配各分区洪量,后放大设计洪水过程线。如果采用同频率洪水地区组成法分配时段洪量,各分区洪水过程线的放大倍比是不相同的,虽然时段洪量已得到控制,但各分区洪水过程线组合到设计断面的各时段洪量不一定满足水量平衡要求。因此,应从水量平衡方面进行合理性检查。如果差别较大,可进行适当调整。
3.1.9 城市河段治理是流域防洪规划中的重要内容,设计洪水位影响因素复杂。为保持规划设计成果的一致,增加本条规定。在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或防洪规划中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制设计洪水位时,该设计洪水位可作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的依据直接引用。但是,当影响设计洪水位的因素与流域规划或防洪规划中的条件不同时,需进行复核,不宜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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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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