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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5.3.1 与城市防洪堤防(墙)交叉的涵洞、涵闸、交通闸等穿堤建筑物,不得影响堤防安全、防洪运用和管理,多沙江河淤积严重河段堤防上的穿堤建筑物设计,应分析并计入设计使用年限内江河淤积的影响。
5.3.2 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涵洞(闸)位置应根据水系分布和地物条件研究确定,其轴线与堤防宜正交。根据需要,也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与堤防斜交,交角不宜小于60°。
    2 涵洞(闸)净宽应根据设计过流能力确定,单孔净宽不宜大于5m。
    3 控制闸门宜设在临江河侧涵洞出口处。
    4 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与堤防连接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5 涵洞长度为15m~30m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1.0m;涵洞长度大于3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检修要求时,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1.5m。
    6 涵洞(闸)进、出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涵洞(闸)进、出口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扩散角宜为7°~12°。
    7 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及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洞身纵向长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软土地基上且洞身较长时,应分析并计入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桥面高程不应低于江河设计水位加波浪高度和安全超高,并应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5.3.3 防洪堤防(墙)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河道设计水位需要设置交通闸时,交通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闸址应根据交通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流、施工、管理,以及防汛抢险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
    2 闸室布置应满足抗滑、抗倾覆、渗流稳定以及地基承载力等的要求。
    3 闸孔尺寸应根据交通运输、闸门形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确定。底板高程应根据防汛抢险和交通要求综合确定。
    4 交通闸应设闸门控制。闸门形式和启闭设施,应根据交通闸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要求选择:
    1)闸前水深较大、孔径较小,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一字形闸门。
    2)闸前水深较大、孔径也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人字形闸门。
    3)闸前水深较小、孔径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横拉闸门。
    4)闸前水位变化缓慢,关门次数较少,闸门孔径较小的交通闸可采用叠梁闸门。
条文说明
5.3.1 本节是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10.2节的基础上制定的。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紧密接触,处理不好易成为堤防安全隐患,因此,对穿堤建筑物的设置提出较高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穿堤涵洞和涵闸的要求。
    1 在考虑水流平顺衔接的同时,应尽量缩短涵洞(闸)的轴线长度。考虑结构要求,规定交角不宜小于60°。
    2 考虑到堤防的特殊性,在满足设计流量要求的情况下,闸孔净宽宜采用较小的数值,结构简单,造价经济。
    3 闸门设在涵洞出口处,有利于闸室稳定,在闸门下游布置止水,止水效果比较好。
    4 设置截流环、刺墙可以延长渗径长度和改变渗流方向,可以有效地防止接触面渗透破坏。与堤防接触的结构物侧面做成斜面,可使土堤与结构物之间接触紧密,便于压实,减少两者间的接触渗流。
    5 为涵洞的通风、防护、维修留有工作空间。
    6 涵洞(闸)进、出口由于流态和流速发生变化,为防止进、出口冲刷,必须采取护底及防冲齿墙。
    7 洞身、闸室与导流翼墙,由于各自承受的荷载不同,地基产生的沉降量也不同,为适应不均匀沉降,在洞身、进出口导流翼墙和闸室连接处应设置变形缝。在软土地基上建涵洞时,对于覆土较厚,荷载大且纵向荷载不均匀可能出现较大的不均匀沉陷的长涵洞,应设置变形缝,考虑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高程要求是为满足闸门开启、检修的需要。
5.3.3 本条规定是对交通闸的要求。为满足港口码头、北方冬季冰上运输的要求,在堤防上留有闸口作为车辆通行道路,闸口处设置闸门,枯水期(或冬季)闸门开启,汛期洪水达到闸门底槛时则关闭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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