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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5.3.1 与城市防洪堤防(墙)交叉的涵洞、涵闸、交通闸等穿堤建筑物,不得影响堤防安全、防洪运用和管理,多沙江河淤积严重河段堤防上的穿堤建筑物设计,应分析并计入设计使用年限内江河淤积的影响。
5.3.2 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涵洞(闸)位置应根据水系分布和地物条件研究确定,其轴线与堤防宜正交。根据需要,也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与堤防斜交,交角不宜小于60°。
2 涵洞(闸)净宽应根据设计过流能力确定,单孔净宽不宜大于5m。
3 控制闸门宜设在临江河侧涵洞出口处。
4 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与堤防连接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5 涵洞长度为15m~30m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1.0m;涵洞长度大于3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检修要求时,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1.5m。
6 涵洞(闸)进、出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涵洞(闸)进、出口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扩散角宜为7°~12°。
7 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及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洞身纵向长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软土地基上且洞身较长时,应分析并计入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桥面高程不应低于江河设计水位加波浪高度和安全超高,并应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5.3.3 防洪堤防(墙)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河道设计水位需要设置交通闸时,交通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闸址应根据交通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流、施工、管理,以及防汛抢险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
2 闸室布置应满足抗滑、抗倾覆、渗流稳定以及地基承载力等的要求。
3 闸孔尺寸应根据交通运输、闸门形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确定。底板高程应根据防汛抢险和交通要求综合确定。
4 交通闸应设闸门控制。闸门形式和启闭设施,应根据交通闸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要求选择:
1)闸前水深较大、孔径较小,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一字形闸门。
2)闸前水深较大、孔径也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人字形闸门。
3)闸前水深较小、孔径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横拉闸门。
4)闸前水位变化缓慢,关门次数较少,闸门孔径较小的交通闸可采用叠梁闸门。
5.3.2 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涵洞(闸)位置应根据水系分布和地物条件研究确定,其轴线与堤防宜正交。根据需要,也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与堤防斜交,交角不宜小于60°。
2 涵洞(闸)净宽应根据设计过流能力确定,单孔净宽不宜大于5m。
3 控制闸门宜设在临江河侧涵洞出口处。
4 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与堤防连接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5 涵洞长度为15m~30m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1.0m;涵洞长度大于3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检修要求时,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1.5m。
6 涵洞(闸)进、出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涵洞(闸)进、出口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扩散角宜为7°~12°。
7 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及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洞身纵向长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软土地基上且洞身较长时,应分析并计入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桥面高程不应低于江河设计水位加波浪高度和安全超高,并应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5.3.3 防洪堤防(墙)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河道设计水位需要设置交通闸时,交通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闸址应根据交通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流、施工、管理,以及防汛抢险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
2 闸室布置应满足抗滑、抗倾覆、渗流稳定以及地基承载力等的要求。
3 闸孔尺寸应根据交通运输、闸门形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确定。底板高程应根据防汛抢险和交通要求综合确定。
4 交通闸应设闸门控制。闸门形式和启闭设施,应根据交通闸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要求选择:
1)闸前水深较大、孔径较小,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一字形闸门。
2)闸前水深较大、孔径也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人字形闸门。
3)闸前水深较小、孔径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采用横拉闸门。
4)闸前水位变化缓慢,关门次数较少,闸门孔径较小的交通闸可采用叠梁闸门。
条文说明
5.3.1 本节是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10.2节的基础上制定的。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紧密接触,处理不好易成为堤防安全隐患,因此,对穿堤建筑物的设置提出较高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穿堤涵洞和涵闸的要求。
1 在考虑水流平顺衔接的同时,应尽量缩短涵洞(闸)的轴线长度。考虑结构要求,规定交角不宜小于60°。
2 考虑到堤防的特殊性,在满足设计流量要求的情况下,闸孔净宽宜采用较小的数值,结构简单,造价经济。
3 闸门设在涵洞出口处,有利于闸室稳定,在闸门下游布置止水,止水效果比较好。
4 设置截流环、刺墙可以延长渗径长度和改变渗流方向,可以有效地防止接触面渗透破坏。与堤防接触的结构物侧面做成斜面,可使土堤与结构物之间接触紧密,便于压实,减少两者间的接触渗流。
5 为涵洞的通风、防护、维修留有工作空间。
6 涵洞(闸)进、出口由于流态和流速发生变化,为防止进、出口冲刷,必须采取护底及防冲齿墙。
7 洞身、闸室与导流翼墙,由于各自承受的荷载不同,地基产生的沉降量也不同,为适应不均匀沉降,在洞身、进出口导流翼墙和闸室连接处应设置变形缝。在软土地基上建涵洞时,对于覆土较厚,荷载大且纵向荷载不均匀可能出现较大的不均匀沉陷的长涵洞,应设置变形缝,考虑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高程要求是为满足闸门开启、检修的需要。
5.3.3 本条规定是对交通闸的要求。为满足港口码头、北方冬季冰上运输的要求,在堤防上留有闸口作为车辆通行道路,闸口处设置闸门,枯水期(或冬季)闸门开启,汛期洪水达到闸门底槛时则关闭闸门。
5.3.2 本条规定了穿堤涵洞和涵闸的要求。
1 在考虑水流平顺衔接的同时,应尽量缩短涵洞(闸)的轴线长度。考虑结构要求,规定交角不宜小于60°。
2 考虑到堤防的特殊性,在满足设计流量要求的情况下,闸孔净宽宜采用较小的数值,结构简单,造价经济。
3 闸门设在涵洞出口处,有利于闸室稳定,在闸门下游布置止水,止水效果比较好。
4 设置截流环、刺墙可以延长渗径长度和改变渗流方向,可以有效地防止接触面渗透破坏。与堤防接触的结构物侧面做成斜面,可使土堤与结构物之间接触紧密,便于压实,减少两者间的接触渗流。
5 为涵洞的通风、防护、维修留有工作空间。
6 涵洞(闸)进、出口由于流态和流速发生变化,为防止进、出口冲刷,必须采取护底及防冲齿墙。
7 洞身、闸室与导流翼墙,由于各自承受的荷载不同,地基产生的沉降量也不同,为适应不均匀沉降,在洞身、进出口导流翼墙和闸室连接处应设置变形缝。在软土地基上建涵洞时,对于覆土较厚,荷载大且纵向荷载不均匀可能出现较大的不均匀沉陷的长涵洞,应设置变形缝,考虑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高程要求是为满足闸门开启、检修的需要。
5.3.3 本条规定是对交通闸的要求。为满足港口码头、北方冬季冰上运输的要求,在堤防上留有闸口作为车辆通行道路,闸口处设置闸门,枯水期(或冬季)闸门开启,汛期洪水达到闸门底槛时则关闭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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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 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
- 3.1 设计洪水
- 3.2 设计涝水
- 3.3 设计潮水位
- 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江河洪水防治
- 4.3 涝水防治
- 4.4 海潮防治
- 4.5 山洪防治
- 4.6 泥石流防治
- 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 5 江河堤防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洪堤防(墙)
- 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 5.4 地基处理
- 6 海堤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堤身设计
- 6.3 堤基处理
- 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河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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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墙式护岸
-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 8 治涝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工程布局
- 8.3 排涝河道设计
- 8.4 排涝泵站
- 9 防洪闸
- 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 9.2 工程布置
- 9.3 工程设计
- 9.4 水力计算
-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跌水和陡坡
- 10.3 谷坊
- 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 10.5 排洪渠道
- 11 泥石流防治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拦挡坝
- 11.3 停淤场
- 11.4 排导沟
- 12 防洪工程管理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理体制
- 12.3 防洪预警
- 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 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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