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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满足新时代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医防融合、平急两用、安全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智慧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医院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其他医疗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综合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全国综合医院的设计、建设,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编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以下简称原规范),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在全国施行。原规范的发布实施,对全国各地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模式和医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等的发展,对医院建筑设计、建设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对条文进行修订,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等其他医疗类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在原规范的基础上调整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的部分内容,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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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空间量化测算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镜科用房
- 5.17 康复医学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5.25 营养科用房
- 5.26 平急两用空间
- 5.27 其他保障用房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防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站房及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0.5 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 11 蒸汽系统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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