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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门诊部
7.3.1 门诊部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供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供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
7.3.2 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供暖装置。
7.3.3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7.3.4 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激光皮肤治疗、LEEP刀治疗等场所宜设局部排风。
7.3.5 诊室的空调设计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2℃。
7.3.6 中医灸法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煎药室宜采用全面排风和局部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条文说明
7.3.1 门诊是医院中人员最密集、人群最复杂的场所,患者和健康人混杂在一起,存在患者之间、患者与健康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风险,门诊部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优先关注通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1.3条规定民用建筑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对门诊部进行自然通风不仅可以改善其空气品质,提高使用者的舒适性,还可以减少门诊楼内细菌含量,降低交叉感染的概率,同时可以减少机械通风的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3.0.1条指出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采用18℃~24℃;第3.0.2条指出舒适性空调在供冷工况下的温度室内设计参数I级热舒适度为24℃~26℃、II级热舒适度为26℃~28℃。考虑到节能运行问题,本标准参照GB50736-2012的相关要求规定了供暖室内设计温度的下限值,和夏季空调设计温度的上限值。
7.3.2 医院门诊大厅人员进出频繁,可采用旋转门、双道门等方式减少室外空气流入。门厅人员密集、面积大,从空间尺度上及卫生条件上常见的是高空间或共享空间的形式,比较适合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供暖装置(如地板辐射供暖)。
7.3.3 为防止院内感染,候诊区应结合平面规划维持正确的空气流向。
7.3.4 对于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为了不使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在散发处设置局部排风,予以就地排除,是经济有效的措施,能以较少的风量排走大量的有害物质,节能且效果好。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是门诊部污染相对严重的场所。激光皮肤治疗、LEEP刀治疗等场所容易产生污染。
7.3.5 诊室与候诊区相比,人员密度小,且诊室的医生坐诊时间较长、活动较少,为满足医生舒适感,诊室的空调设计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2℃。
7.3.6 中医灸法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煎药室容易产生异味,应进行机械排风,考虑节能运行问题,宜采用全面排风和局部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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