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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防火与疏散


5.24.1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等确定,且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对于护理单元,应根据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采用防火隔墙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护理单元入口处应设相应级别防火门。
    3(本款删除)
    4(本款删除)
    5 护理单元、产房、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级别的防火门、窗
5.24.3 医院建筑及其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5.24.5(本条删除)
5.24.6 手术室、重症医学等的移动门和影像科等大型医疗设备屏蔽防护门,作为疏散门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使疏散门能在火灾时从内部方便打开,且在打开后能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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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51039-2014(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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