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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感染疾病门诊的消化道、呼吸道等诊疗单元均应自成一区,宜邻近急诊,与普通门(急)诊设置严密隔离设施,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及醒目标识。
5.4.2 感染疾病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预检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室、留观、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4.3 感染疾病门诊可根据需要,设置CT室、PCR实验室、负压隔离观察室等功能用房。
5.4.4 感染疾病门诊应划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并设置醒目标识。各区相互应无交叉,并设缓冲。
5.4.5 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出入口、更衣、值班休息室、医务人员卫生间、淋浴间、清洁库房等。
5.4.6 潜在污染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包括治疗室、消毒室、留观区的护士站、医护人员走道及缓冲等。
5.4.7 污染区包括患者入口区、预检分诊、候诊、诊室、留观室、放射检查用房、检验、处置室、抢救室、污物间、患者卫生间等。相关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诊分诊、挂号、收费、发药等功能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自助服务技术,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2 候诊区宜相对单独设置,并加强通风措施。
    3 诊室不应少于2间;留观室应为单人间,并设置独立卫生间;留观室不应少于1间;接诊儿童患者,宜另设儿科诊室及相应区域。
    4 应当设置独立的患者卫生间。
5.4.8 感染疾病门诊应合理规划医患流线,合理组织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流线,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各出入口、通道应当设有醒目标识,避免误入。
5.4.9 应根据服务规模及工作流程要求,合理确定卫生通过区的形式及面积规模。
5.4.10 发热门诊可单独建设,也可与感染疾病门诊合并设置,应满足感染疾病门诊相关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1 综合医院感染疾病门诊通常设消化道门诊和呼吸道门诊,并分设独立的出入口,设各类配套诊疗和检查用房以及医患辅助用房。
    感染疾病门诊宜对消化道门诊、呼吸道门诊、肝炎、结核和艾滋病门诊进行分类分区,宜按照呼吸道传染病和非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要求分区整合建设,肝炎、结核等疾病流量较大的也可独立设置专病门诊。
5.4.4 感染疾病门诊应与其他门诊物理隔离。内部应按防控卫生安全等级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
    医务人员进入污染区域应设置卫生通过区,其位置应布置在医务人员进出诊疗工作区入口处。
    设专用污物通道,所有污物集中管理、集中存放、集中运输、集中处理以确保安全。各诊疗区域之间应设缓冲间。
    考虑防止传染病流行期患病儿童与其他病患相互感染,宜设儿童感染隔离诊疗区。
    感染门诊的各功能用房应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做到“平急两用”,宜具备快速相互转换的条件,既能满足平时对感染性疾病的诊疗防治功能,又能适应公共突发卫生医疗救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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