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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与医院的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设有便捷的物资配送通道。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应合理划分患者住院区、检查治疗区和医护办公区,合理规划患者、医务人员流线和餐食、物资、污物的运送路线。专科病房或研究型病房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功能用房和教学科研用房。设感染疾病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室、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室、淋浴间、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处置室、治疗室、更衣间、值班室、配餐间、库房、污洗间、污物间等用房或区域;
2 可设患者就餐区、活动区、治疗准备室、患者家属谈话间、探视间、主任办公室、临床药师办公室、护士长办公室、示教室、休息室、工勤室、衣物洗涤晾晒区等用房或区域。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 病房应设置与走道直接连通的门;
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本标准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 护理单元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准备室、处置室、仪器室、护士站、污洗间、污物间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家属视频探视用房或探视走廊;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18.00㎡。
5.5.12 儿科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学习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 妇产科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护理单元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护理单元应设产前检查、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产科护理单元内设置产房的,产房应设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 产房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和浴室、卫生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4.20m×4.80m,手术室不宜小于5.40m×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区,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 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汽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治疗室合用。
5.5.15 烧伤科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血液科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护理单元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区。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应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 洁净病房应为单人病房,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 洁净病房可设观察窗,并可设置家属探视窗或视频探视设备。
5.5.17 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5.18 设置感染疾病科病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5.1 住院部是医院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门之一,也是患者起居生活的地方。安静的环境利于患者治疗和康复。为方便患者出入院、患者家属探望及医院管理,可根据医院工艺流程和功能布局的要求,单独设置或共用出入口。每天很多住院患者需在医技部、手术部借助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手术;很多急诊患者需直接住院治疗,所以住院部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住院部是后勤供应的主要对象,为了提高效率,降低运行管理成本,住院部应与医院的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有便捷的通道,便于餐食、被服等物资的运输。
5.5.8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院患者对病房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病房内设置专用厕所越来越被大家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院内感染,并给患者带来方便。
5.5.11 本条提出了监护病房在医院总体布局时的要求。由于重症患者大多数来自急诊部,或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所以各类监护用房宜分别与手术部、急诊部、介入治疗室邻近。同时,根据医疗的要求,对必须配备的用房、护士站的位置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规定了监护单元每床的最小面积,以满足使用要求。
5.5.13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妇科、产科用房的设置要求。母婴同室、家庭式产房是近年出现的新模式,普及程度逐年上升,所以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家属的卫生通过区、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等作了规定和建议。
5.5.17 为满足医疗实践的需要,强调了特殊功能用房的要求,如血液透析室,一般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自成一区;隔离透析治疗室纳入必须配备的用房,以避免院内感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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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空间量化测算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镜科用房
- 5.17 康复医学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5.25 营养科用房
- 5.26 平急两用空间
- 5.27 其他保障用房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防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站房及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0.5 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 11 蒸汽系统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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