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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净化用房。
7.2.2 净化用房(不含洁净手术部用房)应按表7.2.2空态或静态条件下以平板暴露法测得的室内空气菌落总数分级。在满足热湿负荷的条件下,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

7.2.3 I级净化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II级净化用房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III、IV级净化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不同效率的高中效过滤器。
7.2.4 净化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7.2.5 I级、II级净化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III级、IV级净化用房内采用带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独立的新风机组。
7.2.6 净化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
7.2.7 净化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应设置空气吹淋室。
7.2.8 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系统、回风口和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
条文说明
7.2.1 净化用房是指具有一定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尤其是室内微生物限值要求),但无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的用房,目的是满足一定的医疗工艺要求。
7.2.2 医院净化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分级的菌落总数和换气次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中该两项数值确定,截面风速根据科室功能确定。针对我国设计或施工时换气次数往往偏大,本条特规定其上限值。净化用房不等同于“洁净室”,所以不要求洁净度级别,国际上此类标准也无洁净度级别要求。
7.2.3 净化用房送风末端过滤器的设置,主要考虑既能使室内菌落数达标,又能降低运行能耗与噪声。
7.2.4 本条强调作为净化医疗用房,除了达到医疗环境控制要求,还需规避医疗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如采用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即使100%杀菌,微生物尸体与代谢物仍有可能加大感染与致敏风险,甚至危及病患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因此,要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同时不应产生有害作用或物质。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2.5 医疗净化用房对空调机自身可能产生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交叉感染风险有较高要求,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难以满足要求,特别强调是从结构上保证不易积尘、积水,空调部件易清洗、消毒,停机后水即排空,无积水、保持干燥,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GB/T 19569-2004相关要求。另外,不宜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空气的处理方式,如淋水室、各种水加湿等。
7.2.6 净化用房室内气流应与尘埃、微生物沉降方向一致。防止沉降的微生物再次飞扬。
7.2.7 理论研究与实际测定都表明,生物净化用房设空气吹淋室对减少患者散发病原微生物没有太大作用,只是对患者生理与心理影响较大。另外,该设置也妨碍人流与物流快速流通,影响医疗急救,故不应设置。
7.2.8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7.5.9条规定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2019的规定,空气过滤器按其性能可分为粗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高中效过滤器及亚高效过滤器。其中,中效过滤器额定风量下的计数效率为70%>E≥20%(粒径≥0.5μm)。舒适性空调,一般都有一定的空气清洁度要求,因此送入室内的空气都应通过必要的过滤处理;同时,为防止盘管的表面积尘,严重影响其热湿交换性能,进入盘管的空气也需进行过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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