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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污水处理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1A 设有平急两用空间的综合医院的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柔性设计原则,平时应满足医院高效运行的要求,应急时应满足不同疫情细菌和病毒的处理要求;
    2 当平急两用空间为局部时,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处理设施宜就近设置在污染区;
    3 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双级强化消毒工艺;
    4 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耐腐蚀和耐高温的要求;
    5 污水处理池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8.1A 污水处理首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2014规定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要求,但对于综合医院的平急两用空间是应急功能,功能适应性要求强,平急转换时间短,同时综合医院还有污水处理,为此本条提出预消毒+化粪池+消毒的二级强化消毒处理工艺流程。预消毒的目的是使污水处理站后续运行安全,预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小于1h,考虑到该病毒在粪便和尿液中至少存活1d的数据,尽管预消毒后期活性降低,但从安全性考虑,规定从预消毒到出口消毒的总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小于2d,以确保系统出水的安全性。
    本标准没有给出两级消毒的药剂选择和投加量,应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或当地环保部门的技术导则来确定投加量,并适当提高。
    污水处理池产生的尾气可能含有病毒,为此要求密闭,尾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通常尾气收集后采用臭氧、紫外线消毒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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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51039-2014(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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