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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 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放射源设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 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卫生通过区;
    5 患者就医流线、离院流线与医护流线应分别独立设置,患者流线按检前至检后单向流动,出入口应分设。
5.11.2 核医学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区以外区域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读片室、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 监督区为与控制区相邻用房或走道,应设患者更衣、医技功能检查室的控制室及其设备机房等;
    3 控制区应设卫生通过区、医技功能检查室(SPECT、PET-MRI、PET-CT等)、运动负荷、抢救室、储源、分装室、注射、注射后休息、废弃物存放、留观、患者卫生间等用
    4 放射性废水经由设有防护措施的管道排放至衰变池,储存至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至市政管道。
5.11.2A 核素治疗病房宜结合核医学科设置,设置在平面尽端或靠建筑外墙布置。平面布置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2 控制区以外区域应设置医生办公、卫生问、值班等用房,可设置视频探视等用房;
    3 监督区与控制区的相邻处应设置护士站、配餐等;
    4 控制区应设核素治疗室、服药、储源、分装给药、废弃物存放、污洗间、卫生通过区等,宜设抢救室、活动减压室、开水间、视频探视等;
    5 核素治疗室宜为单人间,每间病房最多不应超过2人,并且两人之间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屏蔽;
    6 患者流线按入院前至出院单向流动,出入口分设;
    7 治疗病房可设置采光窗,采光窗应进行必要的防护。
5.11.3 核医学科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条文说明
5.11.1 由于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射线可引起物质电离,如应用管理不当可损害人体正常细胞,因此,放射性同位素室宜单独设置在院区最多风向的下风向一侧,避开人口稠密区。但一所医院的下风向,有可能是邻近另一个单位的上风向,应采用吸附过滤装置,才能做到达标排放。
    按照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的规定,依据管理需要核医学工作场所包括控制区、监督区。其中各区的定义为:
    控制区: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监督区: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
    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区、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11.2A 核素治疗病房可不按照常规病房开窗要求执行,在满足相关防护标准前提下,可结合使用需求、环境条件开设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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