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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3 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5.1.3设置。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6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不宜低于2.60m;
2 病房不宜低于2.80m;
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5.1.11 医院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结合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5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患者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宜设开敞式迷宫入口前区,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1:2;妇产科、儿科等专科的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专科人群特点。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应设置无性别、无障碍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7 卫生间每个隔间宜设置1个~2个衣物挂钩。
8 邻近检验科或有检验需求临床科室的卫生间宜设置样本放置架。
9 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可结合更衣、淋浴等用房设置。
5.1.14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1.15 母婴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科和妇产科区域宜设置母婴室,公共空间宜适当考虑设置母婴室;
2 母婴室应设置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应低于10.0㎡;
3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5.1.16 相关科室应为大型设备预留设备空间、设备安装埋件及楼(地)面荷载,预留大型设备运输路径、路径楼(地)面应预留设备运输荷载。
5.1.17 医院内科研、教学用房应按科研用途和教学要求进行设置。
条文说明
5.1.1 综合医院在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等领域发展迅速,在结构、机电设计方面,应为今后医院的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如开间尺寸、管道井、设备层的位置与负荷计算等。
5.1.2 本条强调了建筑物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
5.1.3 本条增加了医院标识导向分级,以规范医院标识的设计和设置。
5.1.4 根据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近期新建医院的现状,对电梯设置要求提高了标准,要求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
5.1.7 病房日照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目前,由于空调设备普及,容易忽视建筑朝向,这对患者的心理健康和疾病治疗都是不利的。
5.1.8 考虑到目前医院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情况,过分强调一些用房的采光比值显然不现实,但还是应鼓励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5.1.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法定要求,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长远之计。
5.1.11 本条强调了医院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3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合理设置无性别、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并宜设置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第三卫生间。卫生间的设计还应体现不同科室的特殊要求。
5.1.16 放射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介入治疗、手术部等科室应为大型医技设备预留空间、设备安装埋件及楼(地)面荷载,预留设备运输路径及确保路径的高度、宽度、转弯空间等满足医技设备的运输,路径楼(地)板应预留设备运输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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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空间量化测算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镜科用房
- 5.17 康复医学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5.25 营养科用房
- 5.26 平急两用空间
- 5.27 其他保障用房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防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站房及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0.5 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 11 蒸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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