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供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2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汽。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洁消毒。
7.1.3 符合本标准表7.2.2规定的I级、IV级净化用房,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供暖时,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7.1.7 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1A 医院普通用房宜采用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工艺性空调;
1B 净化用房应采用净化空调系统,洁净手术部洁净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宜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能刺激微生物变异的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7.1.10 采用普通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7.1.11 普通集中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细颗粒物PM2.5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系统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2.5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³/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3A 平急两用空间集中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疫情期间医疗用房的换气次数不宜低于12次/h,新风量不应低于3次/h或采用全新风工况运行;
2 平急两用空间集中空调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兼顾平时和应急时的使用需求。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感染疾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7 感染疾病科设置机械通风时,应分区分别独立设置。气流流向应当由风险低的区域流向风险高的区域。
7.1.18 发热门诊的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当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能实现全新风工况运行;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全热回收和绝热加湿处理。空调冷凝水应当分区收集,随医疗污废水处理。
7.1.19 仪器设备相对集中、设备散热量较大的房间,应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功率及散热情况合理配置通风空调设备,宜单独设置通风空调系统,并考虑全年供冷的可能性。
7.1.20 医用气体压缩机房、负压吸引机房等应设机械通风,负压吸引机房应对周围环境保持负压,排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文说明
7.1.1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纵跨两大气候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应根据气候条件、建设定位、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7.1.2 本条是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5.3.1条的相关规定“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综合医院建筑大部分场所需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散热器表面应便于清洁消毒。
7.1.3 Ⅲ级、IV级净化用房允许供暖,但应采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还应根据供水温度和散热器结构做好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1条的有关规定,并考虑了综合医院建筑的特点。
7.1.5 医院建筑利用室外新风是降低院内致病菌浓度与院内感染最经济的措施。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同时辅以机械排风以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本条强调了在污染源处应设机械排风,保持污染源所在房间负压。如医院公共卫生间,在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卫生间内的通风问题,做到有送有排,保证空气有效置换。
7.1.7 医院部门繁多、功能不一,供冷供热期差异大,有洁净度级别要求或严重污染的房间与普通有污染的房间相比,在压差、换气次数、菌浓度等方面都不同,为避免交叉污染,应单独自成一个系统。因此强调医院空调系统合理分区,还强调了系统关闭时各区之间能避免空气途径污染。
舒适性空调与工艺性空调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其设计目的、适用环境和调节参数上。舒适性空调主要是为了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通常关注于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等参数,以满足人员的舒适感受。在医院大厅、候诊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区域,普通诊疗区域、医辅工作区域等地方,舒适性空调被广泛使用。工艺性空调则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过程对环境温湿度(如恒温、恒湿等要求)、洁净度、气流组织(如单向流、定向流等要求)、静压差(如正压、负压等要求)等要求而设计的空调系统,不仅关注人员的舒适度,更注重医疗工艺设备、诊疗过程对环境条件的精确控制。总体来看,舒适性空调主要关注人员的舒适感受,而工艺性空调则更注重于满足特定医疗设备、工艺过程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在选择空调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适用环境来进行选择。
7.1.8 医用机组送风系统不得采用产生有害作用与物质的部件,特别强调不得使用淋水式等水介入空气的空气处理部件,以及对患者有潜在危害的消毒装置。
7.1.9 本条强调了空调机组要易维护检修,应设置在检修通道与空间能保证机组检修、更新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不应直接安装在室内。
7.1.10 国外相关标准对医疗科室的换气次数均按6次/h计算(库房、餐厅、值班室等除外),不宜参照现行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舒适性空调提出的5次/h要求。
7.1.11 必须重视医院科室的回风对空调系统的污染,集中空调系统中80%以上污染负荷来自回风。加强回风除尘、除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国内研究证明,如采用中效一级以上过滤器,使用风量在额定风量60%以下,一般能达到本条规定的要求。
7.1.12 舒适性空调一般都有一定的空气净化要求,因此送入室内的空气应通过必要的过滤处理,新风、回风的源头控制为有效的控制技术措施;同时,为防止冷热盘管的表面积尘,严重影响其热湿交换性能,进入盘管的空气也需进行过滤处理。工程实践表明,设置一级粗效过滤器时,室内空气清洁度有时不易满足要求。工艺性空调,尤其净化空调,其空气过滤器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如医院手术室,其空调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的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室外大气尘浓度确定新风过滤器级数,原规范依据的是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平均值,修订后的标准依据的是细颗粒物PM2.5的年平均值。PM2.5粒径小,比表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微生物等),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近些年来,呼吸道疾病增多,PM2.5对人们正常生活影响越来越厉害,与PM10相比,社会对PM2.5的关注度更高。
欧洲标准 EN 13779:2007 Ventilation for non-residential build-ing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ventilation and room-conditioning systmes(2014修订版)也有类似本条文的相关规定,EN 13779:2007(2014修订版)提出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级数和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大气状态与室内控制要求设置,如表3所示,给出了根据室内、外空气等级确定新风空气过滤器配置要求的建议,表中ODA1~ODA3表示室外空气质量等级(Classification of outdoor air quality,ODA),IDA1~IDA3表示室内空气质量等级(Classification of indoor air quality,IDA),F7与F8过滤器相当于我国高中效过滤器。



注:1 过滤器的分类依据EN 779:2002 Particulate air filters for general ventilation-Determination of the filtration performance,在修订后的EN 779:2012 Particulate air filters for general ventilation-Determination of the filtration performance 中F5、F6标记变更为M5、M6;
2 GF气体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和/或化学过滤器。
我国大气尘浓度比欧美国家高,本标准按室外空气质量等级区分新风处理设置等级更合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两级(表4)。GB3095-2012规定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参考的是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本条规定当室外空气质量为二级标准时,采用粗效与中效过滤器两级过滤;当室外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时,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新风量数据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6条的有关规定,并考虑了综合医院建筑的特点。
7.1.13A 本条给出了平急两用空间集中空调系统疫情期间医疗用房换气次数、新风量的要求。换气次数比平时状态要求(本标准第7.1.10条)增加一倍,即疫情期间换气次数不宜低于12次/h,新风量换气次数比平时状态要求增加50%,即新风量不应小于3次/h,或采用全新风运行。
本条同时说明了平急两用空间集中空调系统设备选型时应注意的问题,因疫情期间换气次数、新风量均比平时状态增加了很多,故空调机组设备部品部件的选型计算应兼顾平急两种状态,如表冷器、风机等设备的选型计算等。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感染疾病病房等场所,其排风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的风险较大,如果与其他公共区域共用排风系统,存在污染泄漏至其他区域的风险,故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另外为保护周围环境,其排风应做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措施,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通过经济技术分析后确定。
7.1.15 要求整个管路处于负压,主要考虑到不使排风管路内污染物溢出,但不适用通过污染区的排风管路。
7.1.16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保障诊疗与控制感染是医院节能的前提,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根据医院特点,参照但不要盲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7.1.17 本条给出了感染疾病科通风要求。各区空气污染程度不同,为防止风险高的区域空气通过通风管道对风险低的区域空气的影响,要求送风、排风系统分区设置,杜绝污染空气通过系统交叉污染。感染疾病科应注意区域内的气流流向,即应保证压力梯度,使风险低的区域空气流向风险高的区域,不允许气流倒流。
7.1.18 发热门诊病原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空调独立设置,避免影响其他功能区。爆发传染病疫情时,发热门诊应能实现全新风运行。全热回收存在排风、新风交叉污染的风险,不应采用。发热门诊内飘浮在空气中、附着在灰尘颗粒上的病菌,会阻隔在空调机换热盘管上,并随着冷凝水排出,这些在冷凝水中的病菌有可能使人员致病。所以应该避免将空调冷凝水排到裸露的地面,而应该将冷凝水排到设置的
冷凝水管,引至医院的废、污水系统,集中处理。
7.1.19 超低温冰箱间等功能房间,因设备散热量大,常年需要供冷,如果和大楼共用冷热源系统,容易出现过渡季、冬季无法供冷的情况,如果不具备新风供冷条件或新风量不足,将会导致房间温度过高,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7.1.20 负压吸引机房维持负压是为了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排风存在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的风险,宜进行无害化处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7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下一节: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空间量化测算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镜科用房
- 5.17 康复医学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5.25 营养科用房
- 5.26 平急两用空间
- 5.27 其他保障用房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防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站房及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0.5 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 11 蒸汽系统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