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严禁上传、处理、发送、转发涉密信息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2 电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和负荷分级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8.2.3 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 放射科、放射治疗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1 医院的供配电系统除了需要按照供电负荷等级设置外,还应按照医疗场所分类及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医疗场所分类体现了医疗环境对患者的影响。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明确了设施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既有患者对环境的要求,也包含了对设备的要求。
8.2.3 净化电源由正弦能量分配器和大功率滤波器并联组成,具有稳压范围宽、响应速度快、稳压精度高等特点,并能有效地抑制电网、各种噪声和尖峰干扰。部分医疗设备对电源的要求较高,为便于管理和节约成本,宜采用集中净化电源系统,且需满足工艺及设备要求。
8.2.4 放射科、放射治疗科大型医疗设备瞬时压降大,由变电所单独供电,一方面保证线路的压降控制在一定范围,另一方面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干扰。近年来大型医疗设备容量在减小,有些工程相关设备数量多,集中布置,当多台普通设备设置分配电系统时,也可由分配电系统放射式供电。
8.2.6 大型医疗设备对电源压降均有具体要求,有的体现为电源压降指标,有的体现为电源内阻指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51039-2014(2024年版)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