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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与急诊有便捷的通道,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符合感染控制要求
5.2.2(本条删除)
5.2.2A 门诊空间应包括公共区域、诊疗区域、医辅工作区域、交通区域等。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域宜设门厅、中庭、一站式服务、预检分诊、自助服务、挂号缴费、门诊药房、候诊、公共卫生间、商业服务等空间和用房,以及为患者服务的其他公共设施;
    2 诊疗区域应设诊室、治疗室、专科检查室、分诊护士站等,可设专科配套的宣教和康复用房、采血用房、检验用房等,可在门诊设立治疗中心或日间治疗中心;
    3 医辅工作区域宜设医生办公室、会议室、示教室、医护更衣室、医护卫生间、医护休息室、仓储用房、污洗间、污物间等;
    4 交通区域宜包含医疗街、电梯厅、诊区走廊、楼梯间及前室等;
    5 预检分诊功能与设施应设于门诊入口处附近,便于合理指导就诊、分流和特殊患者转运。
5.2.3 候诊区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并设分诊护士站,可根据科室性质对门诊量较少的科室合并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自助服务、分诊排队、分层挂号收费等进行服务导流与分流
5.2.3A 门诊基本诊疗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科室应独立成区,满足科室功能设置要求,科室内应有相关诊室、检查、治疗、康复等用房;
    2 宜采用模块化、尽端式布局,单科或多科合并一个门诊诊疗单元;不同诊疗单元之间不宜穿越;
    3 宜采用多学科治疗(MDT)门诊、虚拟化线上诊疗等的不同组织形式和布置;
    4 诊室宜按一医一患一诊室布置。
5.2.4 常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
    2 单人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
5.2.4A 内科、外科诊疗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各自独立成区。
    2 宜设置标准诊室及相关的检查、治疗室等用房。
    3 采用一体化诊疗单元部署模式的内外科二级专科,可设置诊断、检查、治疗、宣教、康复一体化的相关功能用房。
    4 内科门诊可设雾化吸入室。
    5 外科门诊宜设清创换药室、石膏间、门诊手术室等。门诊手术室可与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2.5 妇科、产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产科可合并一区设置,也可各自独立成区;
    2 妇科应设诊室、妇科检查室,宜设腔内治疗室、阴道镜检查室、LEEP刀治疗室、其他治疗室等检查治疗用房;
    3 产科宜设孕妇学校、胎心监测室、产后康复室、专用卫生间等,产后康复室可独立成区设置;
    4 妇科可设门诊手术室、人流手术室、宫腔镜检查室及配套的医护准备间、患者准备间、患者术后观察恢复室、洁净物品库、污物间等,门诊手术室与人流手术室可与医院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6 妇科门诊诊室、检查治疗室宜设置通风设施。
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设预检分诊、诊室、母婴室、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采血、检验和输液、雾化吸入治疗室等用房;
    4 候诊面积应按不小于2㎡/人设计;
    5 走廊距离地面0.6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扶手;
    6 候诊区附近宜设置儿童活动区,儿童活动区墙体与地面应为软质材料,墙体上应设置警示性标识;
    7 设置儿童预防保健、儿童康复用房的,应相对独立成区,设置评估、诊断、保健治疗、儿童康复等功能用房。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室、治疗室,诊室内配置综合治疗台;
    2 可设置内镜检查室及配套清洗间、测听室、前庭功能检测室、脑干诱发电位检测室、门诊手术室、门诊治疗室、过敏原检测及脱敏治疗后观察室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室、治疗室、各类检查室等用房,可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配镜中心等设施和用房;
    2 初检室和诊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设置专用门诊眼科手术室、准分子激光手术室等。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X射线检查室、技工室、模型室、清洗消毒间、库房、空气压缩机房等用房;可设口腔种植手术室、门诊手术室、数字化工作室、儿童牙科诊室、纯水机房等。
    2 诊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独立诊疗室尺寸不宜小于3m×5m,净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半开放诊疗室牙椅相对独立诊疗空间宽度宜为2.6m~3.0m,每台牙椅隔断区间净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3 技工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4 每台牙椅应布置上下水、医用压缩空气、医用负压吸引等设施,宜配置医用纯水。
5.2.9A 中医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诊室、针灸治疗室、推拿诊断治疗室等,可设针刀治疗室、牵引治疗室、灸法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等;
    2 针灸治疗室一个单元宜设置4个~6个床位,针灸治疗室和灸法治疗室应设置通风设施;
    3 针刀治疗室应分为准备间和治疗室。
5.2.9B 皮肤科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诊室、专科检查室;
    2 设有性病诊疗的,应设性病诊室和性病治疗室;
    3 宜根据不同治疗类型设置不同功能的治疗室,包括激光、冷冻、光疗、药浴、皮肤护理等;
    4 可设置皮肤病理室、皮肤外科门诊手术室等,皮肤外科门诊手术室也可与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2.9C 医学美容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诊室、评估室、照相室、注射室、治疗室等;
    2 可根据不同的美容治疗类型设置不同的治疗室;
    3 可单独设置门诊手术室,并设置配套的准备间、术后恢复室、观察室等。
5.2.9D 其他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肿瘤科、疼痛科、肛肠科等科室可独立或合并设置,并根据专科特点设置诊室、治疗室和检查室;
    2 宜设综合门诊诊疗单元,开设护理、影像、营养、药学、多学科治疗(MDT)等门诊,护理门诊需要进行置管、换药等操作的,应设置治疗室;
    3 药学门诊可设在门诊药房附近,兼作药物咨询室;
    4 超声医学科门诊可设在超声科;
    5 设置专家门诊、高级专家门诊、涉外国际门诊的,宜根据不同服务和运营模式设置一体化诊疗单元。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或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2 集中设置的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护士站、患者更衣室、谈话间、医护更衣室、手术室、麻醉物品准备室、手术物品准备间、预麻室、复苏室、术后休息观察室和污物间等组成,预麻室、复苏室可合并设置。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20㎡。
5.2.11 门诊公共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款删除)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标准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 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条文说明
5.2.1 本条主要规定了门诊部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及其与院内主要功能用房的关系。每天大量的门诊患者来门诊部就医,其交通主要依靠公共交通或私家车,因此,门诊部应临近医院的交通入口处,以方便门诊患者到医院就诊。又由于大部分门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所以门诊部应与医技用房邻近。
5.2.2A 本条规定了门诊空间的基本要求。
    1 门诊公共空间具有导引、分流等功能,诊疗单元通常采用模块分区;公共空间应合理布局,预留各类自助服务终端,需考虑轮椅、推车停放位置;门诊大厅宜配置门诊一站式服务台、预检分诊台等服务设施;门诊挂号收费窗口、药房窗口宜采用开放式设计或半开放式设计,应整体规划标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排队叫号系统等智能化设施,并按规范设置安防设施;同时积极推动基于移动端的自助预检分诊、院内外导航等各类线上服务。
    2 门诊治疗中心宜设在外科、儿科等,用于专科综合治疗或多专科综合治疗;日间治疗中心的设立主要用于日间化疗。
    5 预检分诊通常在门诊大厅前置位置,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也可在门诊大厅外部一侧设平急两用空间,疫情发生时转换为专用的预检分诊入口门厅。
5.2.3 门诊单元模块应设置分诊台,分诊台宜设分诊排队叫号系统、电话、宣教显示屏、信息显示屏等,附近设置各类自助设施及服务设施等。
    候诊可为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厅式候诊可采用单面厅、双面厅或三面厅等形式;廊式候诊可采用一次候诊与二次候诊相结合的方式。
5.2.3A 本条对门诊基本诊疗单元做了规定。
    1 门诊诊疗单元可按常规学科设置,也可采用按器官为中心的设置模式、一体化诊疗中心设置模式、按病种划分设置模式等,以满足运营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
    2 门诊量较小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为多学科综合门诊诊疗单元。
    3 多学科治疗(MDT)门诊有多种类型,在诊室空间、配置上需根据不同需要设置。
5.2.4 诊室宜以“一医一患一诊室”为主要形式。除眼科、耳鼻喉科等特殊诊室外,每个诊室内宜配置一张诊桌、一张诊查床;合理安排诊查床位置,并配备吊帘或隔断,保护患者的隐私。
5.2.4A 本条对内科、外科诊疗单元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2 外科治疗室和检查室应关注如泌尿外科、乳腺外科、男科等专科的特殊需要,满足不同运行管理模式的要求。
    5 外科门诊手术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专科手术室合并集中设置门诊手术室,手术室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5.2.5 本条对妇科、产科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5 妇科检查和治疗应注意隐私保护。
    6 妇科门诊LEEP治疗室或其他需要烧灼组织的治疗室,需注意机械通风和排气装置设置。
5.2.6 由于儿童年龄小,对传染性疾病的抵抗力弱,特别在门诊部,人流嘈杂,环境卫生难以保证,为避免院内感染,儿科应自成一区,并从保护儿童考虑,单独列出第3款内容。鉴于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对儿科门诊设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
5.2.8 本条对眼科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1 眼科检查类型众多,应根据设备类型、科室运营服务确定检查室的空间与设备分布。
    3 眼科门诊手术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2.9 本条对口腔科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2 口腔科通常采用诊位隔断式集中治疗大厅或独立单间的布局模式。口腔科X射线检查室包括数字牙片、数字全景机、CBCT等。
5.2.9A 本条对中医门诊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1 针灸治疗通常需要一位医生负责多个针灸治疗床和治疗椅,治疗床和治疗椅需有良好的照明和隐私保护,以及良好的通风设施。
    2 专用的灸法治疗室需要进一步强化治疗床和治疗椅的排风装置和房间的补风措施。
    3 针刀治疗室宜配备治疗床或手术床、观片灯或显示屏、空气消毒设施、急救用品和医用气体装置等。
5.2.9B 本条对皮肤科门诊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1 皮肤科应根据医院定位和专科诊疗内容确定功能空间,不同医疗机构差异较大。
    3 皮肤激光治疗类或其他需要烧灼组织治疗的,应配置不同类型的排风设施。
5.2.9C 激光治疗类空间应配置不同类型的排风设施;需要暴露身体的治疗室应注意隐私保护和过渡季节采暖问题。
5.2.10 门诊手术室可分散在各科设置,也可集中设置;采用集中设置的,宜与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手术室数量根据专科特点和手术例数确定,流程和设施应符合感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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