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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6.1 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
6.6.1A 核医学、消毒供应中心、血透中心、内镜中心、检验科、血液科等纯水应符合实验室分析化验和工艺要求。
6.6.1B 医疗康复训练用水应采用过滤消毒的处理工艺处理,循环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或医疗工艺的要求。
6.6.2 制剂、血液透析用纯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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