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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1A 医院的医疗场所安全设施为医疗活动中对电源恢复供电时间有要求的电气设施。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应按照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级-短中断,为0.5s内有效地恢复供电;
    2 E级-较长中断,为15s内有效地恢复供电;
    3 F级-长中断,为超过15s后有效地恢复供电。
8.1.1B 患者区域应按患者床周边1.5m内的空间确定。
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和负荷分级宜符合表8.1.2规定。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包括手术台照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包括光源和程序所必需的设备、关键生命支持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d为普通病房中的主要监控、治疗设备;消防相关负荷分级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1.4 设有平急两用空间的医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考虑平急两用空间的需求,供电电源容量及电气回路应做相应预留;
    2 在院区内预留应急设施场地的,宜预留临时变配电室、发电机的安装位置或变配电室预留开关间隔;
    3 平急两用空间护理单元各类配电箱宜设置在转换后清洁区;
    4 各医疗空间应保障消毒装置的电源插座设置。
 
条文说明
8.1.1 医院医疗场所的划分主要依据医疗电气设备的部件与人体接触的程度,以及场所停电对患者的影响。本条参考了IEC 60364-7-710:2005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part 7-710: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Medical locations。
8.1.1A 本条说明了医院的医疗场所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便于对本标准第8.1.2条的理解。
8.1.1B 患者区域示意如图3所示。
8.1.2 医疗场所的分类及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是根据我国医院的现状,综合考虑的一个示意性分类,参考了国内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增加了负荷分级。医疗设备发展迅速,设计时应根据医院的要求进行落实。
    此次修订增加了门诊日间手术室和门诊日间病房。增加了急诊检查设备和术中检查设备,区别于其他场景的检查设备。
    根据医院反馈,将普通功能检查、影像检查的安全设施供电系统调整为F级。
    IEC 60364-7-710:2021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part 7-710: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Medical locations 标准中将普通病房的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升级为E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次仍保持为F级,同时在负荷分级中将普通病房中的主要监控、治疗设备按照二级负荷考虑。
    在保障系统中取消了消防相关负荷,相关负荷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在保障系统中增加了空调、供暖和通风系统(可不含门诊诊室)、建筑服务和污废处理系统,冷却设备,餐饮设备,蓄电池充电器的负荷分级。其中冷却设备包括各种保温柜、保冷柜;餐饮设备为厨房主要设备;蓄电池充电器为各类UPS电源。这些负荷短期停电不影响医院的运行,但需要尽快恢复供电,保证医院的短期运营及患者转运。这类负荷应该比三级负荷要求要高一些。
8.1.3 TN-C系统中保护线与中性线合并为PEN线,系统对于单相负荷及三相不平衡负荷的线路,PEN线总有电流流过,其产生的压降会呈现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上,因此在医院不能使用TN-C系统。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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