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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
6.3.1 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1A 医院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管道污废水泄漏的措施;
2 应采取防止污废水溢流、倒灌至建筑物地面的措施;
3 应采取防止管道堵塞的措施;
4 应采取防止排水系统内的有毒有害、非毒性气体和臭味溢出,进入建筑物内的措施;
5 应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热水和饮用水系统的措施。
6.3.1B 当降雨量不大于院区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医院雨水应及时排走,不得造成室内淹没、水渍损失、阻塞道路交通和卫生安全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当超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超标雨水应能通过院区和城市道路竖向设计等措施,有效排水,且雨水和污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内涝和外来雨水倒灌淹没的措施。下列场所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应迅速排除,不得返溢至室内和室外地面:
1 屋面;
2 下沉式广场;
3 汽车坡道;
4 院区或建筑红线区域内交通、露天堆放和有卫生要求的场地等。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染疾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理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维护管理需求;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采用局部沉淀的方式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含重金属的化学试剂应单独收集,集中处理;采用有强酸碱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2A 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规定值的70%;
2 在设有洗手盆等经常有排水场所的地漏应采用水封补水措施,且宜首先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6.3.3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 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级~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00mm。
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6 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100.00mm。
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且水封应符合本标准第6.3.6条的规定;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本款删除)
6.3.8 平急两用空间的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的通气管出口应采取高空排放的技术措施,也可根据消毒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要求,选择高效过滤器过滤或消毒处理等;
2 排水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且应采取防止排水管道内的污水外渗和泄漏的措施;
3 室外污水排水系统应采用无检查井的管道进行连接,通气管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清扫口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4 排水系统设计应满足在器具处进行消毒的要求。
6.3.9 排水管道的自净流速应按不小于0.75m/s设计。
条文说明
6.3.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把医院内的住宅楼、学生宿舍等非医疗的污水 与病房、门急诊和医技等场所的污水分开排放,使住宅楼、学生宿 舍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以减少医院污水的处理量,降低运行成本。
6.3.1A 本条提出了排水系统卫生安全性的总体要求,包括防止污水污染、气味污染等的技术措施。
6.3.1B 本条提出了雨水排水设计原则要求和防止内涝的要求。
6.3.2 本条是根据医院各科室或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有害、有毒、腐蚀性物质种类不同或含量不同,提出分别排放和处理要求。
目前放射性废水处理有的没有考虑维护管理的要求,有的过度考虑,应根据放射性废水的排水量、排放周期、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等技术参数,确定合理的维护管理周期和设施设置原则。
6.3.2A 研究表明,排水系统水封破坏可导致排水系统的污浊空气进入室内环境,形成感染。为确保医院排水系统的安全性,防止排泄物形成的气溶胶污染通过排水系统泄漏出去,污染环境,需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高层建筑排水系统很容易产生负压,从而导致排水系统水封被破坏。排水系统水封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排水立管的通水量过大,为确保排水立管不产生过大的负压破坏水封,规定高层建筑排水立管排水能力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规定值的70%。
地漏内的水很容易因蒸发或没有水给水封充水,导致地漏的水封破坏,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给地漏水封补水,为此本标准推荐实施地漏补水技术。
6.3.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提高医院卫生质量。根据医院建筑高度和卫 生间设置位置不同,以及对室内卫生质量要求较高等情况,提出排水系统应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环行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系统,以有效防止排水系统中的臭味进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这些条款是参考 工程实践经验和参考发达国家标准制定的。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排水中有时含有大颗粒的物质或垃圾,为防止排水管道堵塞,本条规定这些部门的排水管管径应根据排水量的大小确定,且适当放大。
6.3.5 放射性污水所含的放射源有可能穿透管道并污染放射性污水管道经过的室内环境,为此要求排水管道为含铅管道,并要求立管敷设在有一定壁厚的混凝土管道井内,以提高安全性。
6.3.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3.10条规定,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第4.3.11条规定,带水封装置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本条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略有不同,规定了水封高度的上、下限值。水封高度小于50.00mm易蒸发,大于100.00mm则易造成排水不畅,堵塞管道。
6.3.7 本条规定了地漏的设置场所、地漏的形式和地漏水封的保证措施。目的是防止地漏因水封干枯使排水系统内的臭味溢到房间内,影响室内环境。本条是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
对于季节性或临时排水的场所提出采用密闭地漏,目的在于排水时打开,不排水时能封闭地漏,从而防止地漏因水封干枯而把臭味溢进室内。如果设置了地漏而地面无水给地漏水封补水,一般2d左右的时间就会把水封破坏,因此强调要给地漏水封补水。
6.3.8 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染区是患者居住的场所,其卫生间排水中含有致病病毒和致病菌,有着较高的风险,其排水系统的通气口会排出含有病毒的气溶胶,导致污染环境,为此应采取相应措施,高效过滤器维修时应就地消毒后,按医疗垃圾来处理;消毒处理通常采用紫外线和臭氧消毒。
排水系统的检查井经常冒臭味,有可能产生呼吸系统疾病的蔓延,为此提出室外污水排水管道的连接也可以采用非检查井的连接方式,为确保排水系统内通气的畅通,规定了应设置通气管的要求,通气管应沿墙敷设,并在屋面以上高空排放,同时为便于管道系统的堵塞清掏,规定设置清扫口,清扫口的间距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的有关规定。
室内架空管道渗漏有可能污染空气,导致病毒的可能蔓延,尽管这种可能性较低,但排水管道漏水的可能性还是时有发生,因此排水管道要求采用高质量产品和高质量施工,并做严格的闭水试验,以防止排水管道内的污水外渗和泄漏。室外排水管道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管道不均匀沉降,导致管道渗漏,同时管道要采用高质量材料和高质量施工,防止管道渗漏,造成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6.3.9 我国现行排水管道自净流速规定不小于0.6m/s,根据调查排水管道内淤积较多,参考发达国家的技术要求,为减少管道清通,保障医院卫生安全,自净流速规定为不小于0.7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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