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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9.3.1 医院信息系统宜由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区域医疗协同信息子系统和信息支持与维护系统组成。
9.3.2 当设置排队叫号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网络型架构,系统软件与医院信息化系统连接;
2 在挂号窗口、诊室门口、抽血化验窗口和分诊排队护士站应设置屏幕显示和语音提示装置;
3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诊室设置虚拟或物理呼叫器。
9.3.3 监护病房宜设置病房探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语音与视频信号的双向传输,其操作控制系统应设在护士站内。
2 患者终端宜使用简单、易于操作。探视终端宜具备相对的私密性。
9.3.4 当设置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视频信号应单向上传,语音信号应双向传输。
2 视频应采集全景和局部术野(摄像机)的图像信号,并应设备用插座,可在吊塔上设置用于转播的高清摄像机。示教室应设置显示屏。
3 控制间应对所有示教手术室的图像与音频信号进行切换管理。
4 视频示教系统不应接入有线电视系统。
5 系统应具备通过网络实现手术示教、学术交流、存储录像等功能。
6 系统应具备在院内或院外任意网络接入点根据分配的用户权限对手术过程的音视频进行播放和管理的功能。
7 系统软件应与医院信息化系统接口连接。
8 应增加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确保系统连接的安全。
9.3.5 当设置手术室监控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集中监控与管理手术室运行状态、环境变化等;
2 操作终端宜采用触摸屏方式。
9.3.6 护理单元宜设置医护对讲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前、卫生间应设置患者呼叫终端;
2 护士站应设置对讲总机;
3 走廊应设置呼叫显示灯或显示屏;
4 可设置无线呼叫终端;
5 系统软件应与医院信息化系统接口连接。
9.3.7 当设置智能卡系统时,智能卡应支持多种身份识别方式和移动端应用,并与医院信息平台集成,满足患者挂号、取药、付费和医务人员身份识别、考勤、门禁、停车、消费等要求。
条文说明
9.3.1 本条规定了信息系统的组成,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9.3.2 本条规定不要求必须设置排队叫号系统,部分规模较小、门诊量少的医院可不设置该系统。
9.3.3 随着医院管理的不断加强,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等,采取不需家属陪床的管理模式。为了方便探视,采用探视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使得医院服务更加人性化。
9.3.4 对于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当设置视频示教系统时,主要作为内部使用,对外的播放会引起医疗纠纷或隐私权等问题,故不应接入有线电视系统。
9.3.5 本条规定不要求必须设置手术室监控管理系统,当设置时应按照方便管理、易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宜采用触摸屏友好人机界 面形式。
9.3.6 本条规定根据需求可设置无线呼叫终端,该系统是医护对讲系统的一个辅助功能,当夜间只有一个护士值班时,在进行某个患者处置过程中,可方便及时接收其他患者的呼叫。系统软件接入医院信息化系统,便于在病房内查询患者相关信息。
9.3.7 智能卡的应用已逐步在医院推广,本条规定在设置该系统时应兼顾患者和医生的使用需求,并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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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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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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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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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镜科用房
- 5.17 康复医学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5.25 营养科用房
- 5.26 平急两用空间
- 5.27 其他保障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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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给水
- 6.3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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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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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净化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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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防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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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站房及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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