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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置
5.2.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
5.2.2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3 铝粉(或铝粉膏)库宜独立设置。
5.2.4 成品堆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堆场应满足成品储存及转运的要求,并应设置装车货位及堆存场地;
2 成品堆场长度和宽度应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和成品储存量的要求确定;
3 成品堆场应设置不小于4m宽的运输通道;
4 成品堆场宜靠近主生产车间成品工段布置;
5 成品堆场应设置照明设施,地面应平整;
6 成品堆场应设置排水设施。
5.2.5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
2 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
5 变电所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2.6 锅炉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
2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5.2.7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应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
2 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爆炸危险、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压缩空气站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 维修车间应布置在生产区附近。
5.2.9 地磅站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一侧,不得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2.1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位于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交通便利的地点。
5.2.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12 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根据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5.2.13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表5.2.13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注:1 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墙突出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排水明沟自边缘算起;
2 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6m。
5.2.2 将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备等布置在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可以避免产生不均匀下沉,且节省地基工程费用。
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防水处理工程费用。
5.2.3 铝粉(或铝粉膏)库的设置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5 变电所是企业生产的关键设施,应确保安全供电。
2 应考虑高压线的进出线对方位、走向和通廊宽度的要求,且有利于扩建发展;
3 防止电气设备受到振动而损坏,造成停电事故;
4 电气设备若受到烟尘污染、有害气体的腐蚀或潮湿侵害,可导致绝缘电阻的功能下降、泄漏电流增大,造成短路事故。
5.2.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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