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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蒸汽源


11.3.1  蒸汽动力源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总体规划、区域能源状况、环境保护要求、工艺和控制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3.2  蒸汽动力源采用自建锅炉房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适当留有扩建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2  锅炉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要求时,可只设置1台;

        2)当选用多台锅炉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锅炉房的锅炉炉型不宜超过2种;

        3)选用多台锅炉时,最小锅炉的出力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

    3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3.3  蒸汽动力源采用外购汽源时,在扣除输汽管网的压力损失和温度损失后应满足工艺要求。供汽参数高于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减压降温装置,调整后的饱和蒸汽压力应满足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11.3.4  蒸汽动力源采用外购汽源时,应在蒸汽总管上设置蒸汽流量的计量装置。

11.3.5  蒸汽动力源输送到集中配汽站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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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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