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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
12.3.1 通风设计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
12.3.2 建筑物内散发余热、余湿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局部通风,当局部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12.3.3 室内气流组织不应使含有大量热、湿的空气流入人员活动区域,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12.3.4 蒸压釜釜门布置在厂房内时,厂房屋面宜采用天窗通风排气。
12.3.5 排放空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12.3.6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厂方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当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2.3.7 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产生余热、余湿的建筑均应以消除室内余热、余湿量计算通风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2 配电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消除余热所需通风量来确定;
3 炎热气候下,机、电修工段的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
12.3.8 事故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的高压开关柜室、燃油(气)锅炉房、燃油附件间、铝粉(或铝粉膏)库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应在发生事故时能保证足够的排风量。
2 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计算。
3 事故通风机的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 事故排风机宜设在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5 排除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1.3.4 若外购蒸汽参数高于工艺要求参数需要设置减压降温装置时,蒸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减压降温装置前。
11.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压力管道系统属于特种设备,一旦超压则非常危险。因此从安全角度考虑,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以防止管道系统中任一部分发生超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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