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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交通运输


5.3.1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形布置;

    3  厂内道路在个别边缘地段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4  厂内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

    5  厂内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

    6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7  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等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利于人货分流,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5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3.6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应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7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应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3.8  厂区内人行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为1.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应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9  厂区内道路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面交叉方式,并力求正交;

    2  平面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

    3  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0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11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是厂内道路布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厂区道路布置时以主干道把厂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组成环状式道路网。当地形均较平坦,采用环形布置比较适宜。若在山区建厂,受地形条件限制道路呈环形布置有困难时,可根据厂区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地决定布置形式。

5.3.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类型应按使用要求和路基、气象、材料等条件选定,类型不宜过多。

5.3.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设计可按表5.3.4选用,该表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编列的。表中各值在场地条件受限制时可以适当减少。

5.3.8  本条规定了厂区内人行道布置的原则。

    1  一个人行走所占宽度为:空手行走时约需0.6m,单手携物约需0.7m~0.8m,双手携物约需1.0m,一般情况按0.75m计。

    2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人行道紧靠建筑物散水坡布置,行人势必受雨水溅射,故人行道与建筑物间最小净距以1.5m为宜。当利用建筑物散水坡作为人行道时,需保证建筑物窗户开启时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5.3.9  选用较大的交叉角度有利于运行安全。本条对道路交叉角未作严格规定,仅规定不宜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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