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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环境保护应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以及粉尘、烟气、固体废弃物、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特点,进行环境保护设施以及控制污染的设计。

15.1.2  车间内应将相互影响的加工区域或加工工序所在区域相互隔离开。

15.1.3  设计中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15.1.2  应将粉尘大、湿度大、噪声大、有化学气味污染的工序所在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并应配备收尘、除湿、降噪、去味设施。

15.1.3  对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但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地区,如文物古迹集中区、旅游区、生态保护区等,地方的排放标准会更严格,企业应按照国标或地标中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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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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