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原料储存与制备
7.2.1 原料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储存应集中布置处理;
2 干物料、湿物料储存应分区布置;
3 原料储存区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2.2 原料储存方式应根据物料特性、占地面积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应采用露天或原料堆棚储存,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砂含水率小于5%时,也可采用筒仓储存,但储存量不宜过大,储存期宜选取本规范表7.2.3中的偏小值。
2 干粉煤灰、生石灰粉、石膏粉、水泥等粉状物料应采用筒仓储存。
3 湿粉煤灰应采用原料堆棚储存,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4 块状生石灰可采用原料堆棚临时储存,经破碎处理后入筒仓储存。
5 块状石膏、脱硫石膏、钢筋应采用原料堆棚储存。
6 铝粉(或铝粉膏)应密封包装,并应储存在通风、阴凉的独立储存库内。
7 脱模剂应密封包装,并应储存在通风、阴凉的独立储存间内。
8 采用自卸汽车运输时,堆棚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8.0m。
7.2.3 各种物料储存期应根据设计规模、物料来源、外部运输条件和运输方式、储存形式、生产管理水平、市场因素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各种物料储存期(d)
7.2.4 筒仓及溜管倾斜角应根据物料特性、颗粒度等采用最小锥角,并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筒仓及溜管最小锥角
7.2.5 块状生石灰临时堆棚面积应满足石灰破碎时铲车进料与自卸汽车卸料作业互不干扰的要求。
7.2.6 物料粒度未达到工艺要求时,应配置破碎、磨细设备。
7.2.7 块状生石灰质量不稳定时,应采取生石灰均化措施。
7.2.8 破碎设备选型应根据物料日需求量、物料硬度、工作制度等因素确定。
7.2.9 磨机的选型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G——物料小时产量(t/h);
Q——水泥磨机的额定小时产量(t/h);
K——物料系数。
7.2.10 制浆机制得的料浆应采用带搅拌装置的料浆池或料浆储罐储存,料浆的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量应根据物料特性确定;
2 储存量应能保证连续供应,宜至少保证一个班的生产用量;
3 料浆池或料浆储罐数量应根据单个储罐(池)有效容积、工作制度及生产调节便利性等确定。
7.2.11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置料浆保温措施或料浆加热装置,夏热地区宜采取料浆冷却措施。
7.2.12 废浆必须循环利用。
7.2.13 料浆泵的扬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泵的扬程(m);
h1——浆料输送系统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高差(m);
h2——浆料输送系统沿程阻力损失(m);
h3——浆料输送系统局部阻力损失(m);
k——安全系数(取1.1~1.2)。
7.2.14 料浆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密度大于1.25g/cm3的料浆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1.25g/cm3的料浆管道坡度宜设为3%~5%;
2 料浆管道宜设置冲洗、清理设施;
3 料浆管道弯头处应采用法兰连接,直管道在每6m~8m长度应设置法兰;
4 阀门应紧贴设备法兰安装。
7.2.15 阀门安装位置应避免物料阻塞,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当操作、检修不便时,应单独设置阀门操作平台。
7.2.16 干粉煤灰制浆系统中,水及干粉煤灰均应设置计量装置。
7.2.17 钢筋调直切断机选型及数量配置应根据工作制度、板材产量、网片构造、调直切断速度等因素确定。
7.2.18 网片焊接设备选型及数量配置应根据工作制度、板材产量、网片构造、网片焊接速度等因素确定。
7.2.19 网片烘干机选型及长度配置应根据工作制度、板材产量、网片烘干方式、防腐剂等因素确定。
7.2.20 各扬尘点均应设置布袋收尘装置,布袋过滤风速宜小于1m/s。
7.2.21 干料粉磨时,磨机通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磨机通风量(m3/h);
D——磨机有效直径(m);
w——磨机内研磨体填充率(%);
V——磨内风速(m/s,取0.8m/s~1.0m/s)。
7.2.22 收尘风管、阀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直风管内的风速宜为8m/s~12m/s;
2 水平风管宜缩短距离,风速宜为18m/s~22m/s;
3 应减少弯管数量,风管弯管的曲率半径宜为1.5倍~2.0倍风管直径;
4 主风管、支路风管应分别设置风量调节阀。
7.2 原料储存与制备
7.2.4 表7.2.4中筒仓及溜管角度的取值为最小锥角。有辅助下料措施时,可适当减小。
7.2.9 磨机不宜全天连续运转。有条件使用低谷电时,应在确定工作时间后核定磨机的能力。
7.2.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生产过程中伴生的废浆量很大,若不循环利用,将造成大量水资源以及物料的浪费,且会造成环境污染。出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考虑,规定废浆必须循环利用。
废浆循环利用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种为配料楼上计量后与其他原材料按工艺要求顺序加入浇筑搅拌机中搅拌,第二种为返回原料制备工段与砂、粉煤灰通过磨机或制浆机重新制得料浆。
7.2.13 渣浆泵的过流部件应选择耐磨材质。
7.2.14 本条规定是避免设计中为了追求管道布置的“横平竖直”,造成料浆在管道中沉积,引起管道堵塞。
7.2.22 收尘风管应竖直或倾斜布置,避免粉尘在管道中沉积,防止管道堵塞。
本条规定收尘风管内的风速,主要为确定收尘管道尺寸。收尘管道尺寸取决于被处理风量和管道风速,风量一般变化不大,所以管道尺寸确定的主要参数是管道风速,管道风速低于建议值,可降低能耗,但是粉尘可能沉积在管道内,引起管道堵塞。风速大于建议值,能提高收尘效果,但能耗增大,还会加剧管道磨损。因此,选择合适的风速十分重要,设计时可通过在管道上设置风量调节阀来调节管道内风速。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 4.1 总体规划
- 4.2 厂址选择
- 5 总图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交通运输
- 5.4 竖向设计
- 5.5 防洪工程
- 5.6 管线综合布置
- 5.7 绿化设计
- 6 原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原料要求及配比
- 6.3 物料平衡
- 7 生产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料储存与制备
- 7.3 配料浇注
- 7.4 静停切割
- 7.5 蒸压养护
- 7.6 成品外观检查及修补
- 7.7 包装与堆放
- 7.8 检测
- 8 电气及自动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
- 8.3 变电所
- 8.4 厂区配电线路
- 8.5 车间配电
- 8.6 照明
- 8.7 电气系统接地
- 8.8 生产过程自动化
- 8.9 通信
- 9 建筑与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生产车间
- 9.3 辅助建筑
- 9.4 构筑物
- 9.5 建筑构造设计
- 9.6 主要结构选型
- 9.7 结构布置
- 9.8 设计荷载
- 9.9 结构计算
- 10 给水与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1 蒸汽动力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产用汽
- 11.3 蒸汽源
- 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采暖
- 12.3 通风
- 12.4 空气调节
- 13 辅助生产设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压缩空气站
- 13.3 地磅站
- 13.4 机电维修车间
- 13.5 铝粉(或铝粉膏)库
- 13.6 脱模剂储存间
- 14 节能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工艺、装备节能
- 14.3 余热利用及节水设计
- 14.4 节电
- 15 环境保护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废水污染防治
- 15.3 大气污染防治
- 15.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5.5 噪声污染防治
- 15.6 环境保护设施
- 16 职业安全卫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防火与防爆
- 16.3 防机械伤害
- 16.4 防电伤
- 16.5 防雷击
- 16.6 防烫伤
- 16.7 防噪声
- 16.8 防尘
- 附录A 加气混凝土工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工厂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 附录C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 附录D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F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