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6.4 防电伤
16.4.1 手提照明灯、高度不足2.5m的照明灯、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均应采用36V安全电压。工作地点狭窄,行动困难,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环境的手提照明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16.4.2 设备电击防护除基本绝缘外,还应采取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防护装置。Ⅱ类设备如电动工具不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应具有安全性。
16.4.3 对于不便绝缘或绝缘不足以保证人身安全时,应采取遮栏、栅栏、护网,护罩、箱匣、围墙等形式的屏护措施。
16.4.4 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应接地或接零,变配电设备、安装在室外地上的变压器以及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屏护装置。
16.4.5 屏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尺寸,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距离。遮栏、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7m、下部边缘离地面不应超过0.1m。
16.4.6 对低压设备网眼遮栏与裸导体距离不得小于0.15m;10kV设备不得小于0.35m,20kV~35kV设备不得小于0.60m。网眼屏护装置的网眼不应大于20mm×20mm~40mm×40mm。在带电体及屏护装置上应有警示标志,也可附加声光报警和连锁装置。
16.4.7 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和设施之间、带电体相互之间均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根据电压等级、设备类型、安装方式等因素确定。
16.4.8 对于多尘、潮湿场所或人员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
16.4.9 物料堆场的电路布线应有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等措施。
16.4.10 各种配电柜(或分线柜)均应加锁保护。
顶部
- 上一节:16.3 防机械伤害
 - 下一节:16.5 防雷击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 4.1 总体规划
 - 4.2 厂址选择
 - 5 总图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交通运输
 - 5.4 竖向设计
 - 5.5 防洪工程
 - 5.6 管线综合布置
 - 5.7 绿化设计
 - 6 原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原料要求及配比
 - 6.3 物料平衡
 - 7 生产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料储存与制备
 - 7.3 配料浇注
 - 7.4 静停切割
 - 7.5 蒸压养护
 - 7.6 成品外观检查及修补
 - 7.7 包装与堆放
 - 7.8 检测
 - 8 电气及自动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
 - 8.3 变电所
 - 8.4 厂区配电线路
 - 8.5 车间配电
 - 8.6 照明
 - 8.7 电气系统接地
 - 8.8 生产过程自动化
 - 8.9 通信
 - 9 建筑与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生产车间
 - 9.3 辅助建筑
 - 9.4 构筑物
 - 9.5 建筑构造设计
 - 9.6 主要结构选型
 - 9.7 结构布置
 - 9.8 设计荷载
 - 9.9 结构计算
 - 10 给水与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1 蒸汽动力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产用汽
 - 11.3 蒸汽源
 - 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采暖
 - 12.3 通风
 - 12.4 空气调节
 - 13 辅助生产设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压缩空气站
 - 13.3 地磅站
 - 13.4 机电维修车间
 - 13.5 铝粉(或铝粉膏)库
 - 13.6 脱模剂储存间
 - 14 节能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工艺、装备节能
 - 14.3 余热利用及节水设计
 - 14.4 节电
 - 15 环境保护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废水污染防治
 - 15.3 大气污染防治
 - 15.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5.5 噪声污染防治
 - 15.6 环境保护设施
 - 16 职业安全卫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防火与防爆
 - 16.3 防机械伤害
 - 16.4 防电伤
 - 16.5 防雷击
 - 16.6 防烫伤
 - 16.7 防噪声
 - 16.8 防尘
 - 附录A 加气混凝土工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工厂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 附录C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 附录D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F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