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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防电伤


16.4.1  手提照明灯、高度不足2.5m的照明灯、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均应采用36V安全电压。工作地点狭窄,行动困难,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环境的手提照明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16.4.2  设备电击防护除基本绝缘外,还应采取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防护装置。Ⅱ类设备如电动工具不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应具有安全性。

16.4.3  对于不便绝缘或绝缘不足以保证人身安全时,应采取遮栏、栅栏、护网,护罩、箱匣、围墙等形式的屏护措施。

16.4.4  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应接地或接零,变配电设备、安装在室外地上的变压器以及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屏护装置。

16.4.5  屏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尺寸,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距离。遮栏、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7m、下部边缘离地面不应超过0.1m。

16.4.6  对低压设备网眼遮栏与裸导体距离不得小于0.15m;10kV设备不得小于0.35m,20kV~35kV设备不得小于0.60m。网眼屏护装置的网眼不应大于20mm×20mm~40mm×40mm。在带电体及屏护装置上应有警示标志,也可附加声光报警和连锁装置。

16.4.7  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和设施之间、带电体相互之间均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根据电压等级、设备类型、安装方式等因素确定。

16.4.8  对于多尘、潮湿场所或人员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

16.4.9  物料堆场的电路布线应有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等措施。

16.4.10  各种配电柜(或分线柜)均应加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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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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