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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配电


8.2.1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工厂发展规划和当地电网现状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2  高、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3  供电系统不能保证连续工作时,应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备用电源应配备应急用柴油发电机,柴油发电机容量可根据生产线料浆储罐、切割机、吊运设备的装机容量确定。

8.2.2  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供电电压或根据当地供电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供电电压。

8.2.3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功率因数应满足所在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2  无功功率补偿应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应采用自动补偿;

    4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条文说明

8.2.2  加气混凝土工厂采用10kV电压供电即可满足要求,但根据当地电网的实际供电情况,也可选择6kV、20kV或35kV电压供电。

8.2.3  无功功率补偿应满足供电部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高、低压集中补偿与现场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方法,可取得良好的补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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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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