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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照明
8.6.1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面上照度值应根据工段性质、设备特性等条件确定,且应满足规定值;
2 生产线的照明方式应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3 照明供电线路应安全、可靠,并应远离热源;
4 生产车间宜采用混光照明。
8.6.2 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和车间外照明的最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本规范附录C未包括的,可根据相似场所的照度值确定;
3 计算照度值时,应计入补偿系数;
4 中控室、高低压电气室、化验室、办公室及需要有较高照度环境的车间照明设计,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同时,宜符合统一眩光值及一般显色指数的要求。
8.6.3 灯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种类宜根据环境条件、被照面配光要求及灯具效率等确定;
2 静停室、蒸养工段、水泵房等场所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
3 层高超过7m的建筑应采用深罩型工厂灯。
8.6.4 照明供电回路的分组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照明灯具不宜超过25个。
2 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区、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
8.6.5 厂区内主要采用TN-C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系统应局部采用TN-C-S系统,并应设置专用PE线。
8.6.6 照明配电箱的插座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器,PE线的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PE线一端应与插座的接地孔相接,另一端应与照明配电箱接地PE母线相接。插座回路的N线不得与其他回路的N线共用。
8.6.7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敷设;
2 各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照明器宜单独设置熔断器保护;
3 照明线路三相负荷应分配均衡,最大与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30%。
8.6.1 照明设计时应注意照明光线被梁、柱遮挡,影响照明效果,同时注意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以满足所需照度值。对于粉尘大的车间,难于及时打扫,设计时应计入相应的补偿系数。
8.6.2 本规范附录C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结合加气混凝土工厂的情况对最低照度所作的规定。补偿系数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维护系数进行换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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