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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单层和多层联合厂房,同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雨、隔声等要求。
9.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9.1.3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9.1.3的规定执行。
表9.1.3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9.1.4 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规模、受灾停产后经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表9.1.4 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9.1.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9.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辅助建筑宜合并建设。
9.1.1 建筑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人员的安全,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9.1.2 结构形式的选用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节能环保。
9.1.3 表9.1.3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加气混凝土工厂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
9.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共分为四类: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表9.1.4是按此分类,对加气混凝土工厂各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防等级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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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7 防噪声
 - 16.8 防尘
 - 附录A 加气混凝土工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工厂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 附录C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 附录D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F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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