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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


10.2.1  给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10.2.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要求确定;

    2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不可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10.2.3  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mg/L~4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应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0.2.4  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10.2.5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3MPa。

10.2.6  给水水源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2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  应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5  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6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0.2.7  地下水的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

10.2.8  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发生事故时,仍能满足80%的设计取水量;

    2  备用井不得少于1口井。

10.2.9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0.2.10  大型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宜按10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中小型厂可按5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10.2.11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出现故障时,另一条输水管线应能保障80%的设计输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1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0.2.12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2.13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铝粉液制备用水、化验用水宜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0.2.14  同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

10.2.1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0.2.16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选用高位储水池。

10.2.17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10.2.18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致。

10.2.19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

10.2.20  建筑物的引入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10.2.21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2  本条规定了工厂的用水标准,包括生产用水量,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冲洗、化验和绿化用水量以及未预见用水量等。

        不可预见用水主要针对各种临时用水及系统渗漏等因素,适当留有余量。

10.2.6  本条规定了水源选择的基本原则。为满足工厂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水源工程设计应保证取水安全可靠,水量充足,水质符合要求,投资运营经济,维护管理方便。

10.2.7~10.2.10  取水工程中,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制订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本规范采用97%。

10.2.11  为了保证工厂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可靠,本条对输水管线的安全输水设计作了明确规定,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仍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

10.2.12  本条规定了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原则。循环回水(包括设备冷却水和增压釜冷凝水)可结合工厂的具体布置,采用重力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根据多年设计与实践经验确定的,其计算式如下: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生产间接循环回水量/(生产间接循环给水量+生产直接耗水量)×100%。

10.2.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制订的。当生产给水以生活给水为备用水源而使两者管道连接时,必须设隔断装置,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10.2.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设计用水计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制订。对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均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个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的计量均应单独装表。循环水泵站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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