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6.5 防雷击
16.5.1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确定。
16.5.2 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后果及防雷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气站、储油罐以及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宿舍、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一般性生产车间厂房;
4)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且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构筑物;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且高度在20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构筑物。
16.5.3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6.5.4 雷雨天气时不得在室外操作吊车、叉车等设备。
16.5.5 雷雨天气时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16.5.2  防雷设计要对当地地质气象状况作出精确统计,对需要防雷的建筑物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的相关条款。
		       防雷设计应认真调查了解当地气象及雷电活动情况,做到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经济合理。本规范对各类建筑物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了分类。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程及规范的要求。
16.5.3 处于多雷暴地区的厂房、宿舍、办公楼均属于二类防雷建筑。多雷暴地区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设施应按一级防雷设置,因防雷装置的提高并不占用很大投资,所以在防雷建筑分类时,处于模糊界限中的建筑可按高一级防雷设置,确保安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 4.1 总体规划
 - 4.2 厂址选择
 - 5 总图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交通运输
 - 5.4 竖向设计
 - 5.5 防洪工程
 - 5.6 管线综合布置
 - 5.7 绿化设计
 - 6 原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原料要求及配比
 - 6.3 物料平衡
 - 7 生产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料储存与制备
 - 7.3 配料浇注
 - 7.4 静停切割
 - 7.5 蒸压养护
 - 7.6 成品外观检查及修补
 - 7.7 包装与堆放
 - 7.8 检测
 - 8 电气及自动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
 - 8.3 变电所
 - 8.4 厂区配电线路
 - 8.5 车间配电
 - 8.6 照明
 - 8.7 电气系统接地
 - 8.8 生产过程自动化
 - 8.9 通信
 - 9 建筑与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生产车间
 - 9.3 辅助建筑
 - 9.4 构筑物
 - 9.5 建筑构造设计
 - 9.6 主要结构选型
 - 9.7 结构布置
 - 9.8 设计荷载
 - 9.9 结构计算
 - 10 给水与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1 蒸汽动力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产用汽
 - 11.3 蒸汽源
 - 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采暖
 - 12.3 通风
 - 12.4 空气调节
 - 13 辅助生产设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压缩空气站
 - 13.3 地磅站
 - 13.4 机电维修车间
 - 13.5 铝粉(或铝粉膏)库
 - 13.6 脱模剂储存间
 - 14 节能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工艺、装备节能
 - 14.3 余热利用及节水设计
 - 14.4 节电
 - 15 环境保护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废水污染防治
 - 15.3 大气污染防治
 - 15.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5.5 噪声污染防治
 - 15.6 环境保护设施
 - 16 职业安全卫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防火与防爆
 - 16.3 防机械伤害
 - 16.4 防电伤
 - 16.5 防雷击
 - 16.6 防烫伤
 - 16.7 防噪声
 - 16.8 防尘
 - 附录A 加气混凝土工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工厂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 附录C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 附录D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 附录F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