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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生产用汽
11.2.1 生产用汽压力和温度应满足工艺生产和控制要求,生产用汽宜采用不低于1.2MPa(表压)的饱和蒸汽。
11.2.2 用汽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1——采暖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Q2——通风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Q3——生产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Q4——生活的最大热负荷(t/h或MW);
Q5——锅炉房自用热负荷(t/h或MW);
K0——室外管网热损失及漏损系数,按表11.2.2-1确定;
K1、K2、K3、K4、K5——分别为采暖、通风、生产、生活和锅炉房自用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按表11.2.2-2确定。
表11.2.2-1 室外管网热损失及漏损系数Kn
表11.2.2-2 采暖、通风、生产、生活和锅炉房自用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
注:生活用热负荷和生严用热负荷时间错开,则K4=0。
11.2.3 生产用汽热力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控制室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布置应紧凑,并应留有便于设备部件拆卸和检修的通道与空间;
2 热力控制室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宜为2.0m~2.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3 热力控制室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蒸压釜等用汽设备最低管口的要求;
4 热力控制室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11.2.4 生产用汽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汽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或《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3087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管道材料。
2 生产用汽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维修方便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的生产用汽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生产用汽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严寒地区的生产用汽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共沟或埋地敷设。
3 生产用汽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 减压减温器、蒸压釜等设备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排汽管道出口喷出的扩散汽流不应危及工作人员和邻近设施,排汽口离屋面(或楼面、平台)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5 生产用汽管道应计入热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n”形或波形补偿器。
6 汽水管道支架、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温结构重量和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荷载。
7 输送生产用汽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水阀、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DN20;设有坡度的管道,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3%。
8 生产用汽管道及设备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1.2.5 生产用汽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11.2.4 本条对生产用汽管道的设置作了规定。
1 加气混凝土工厂生产所用的蒸汽压力一般不超过1.6MPa,生产用汽管道可以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或《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3087要求的无缝钢管。当蒸汽动力源采用外购蒸汽时,管道材料应根据外购蒸汽的压力和温度参数按照相关的管道标准选择相应的管道材料。
4 生产过程中蒸汽伤人的事故大部分都是放汽管、排汽管未接至室外或安全区域,造成出口排放蒸汽危害人员安全。本条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或安全区域,排汽管口处飞溅的高温冷凝水下落一定高度后,温度不会烫伤人员皮肤,该高度不应小于2.5m。
5 由于加气混凝土工厂生产所用的蒸汽温度较高,管道布置应考虑管道本身的热胀冷缩,同时还应考虑管道端点的附加位移。管道热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自然补偿和补偿器补偿,考虑自然补偿构造简单、运行可靠、投资少的优点,优先采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压力管道设计中常用的补偿器有三种:“Ⅱ”形补偿器、波形补偿器和套管式补偿器、球形补偿器,“Ⅱ”形补偿器结构简单、运行可靠、投资少,在压力管道设计中广泛采用;波形补偿器补偿能力大、占地小、制作复杂、价格高,适用于低压大管径管道;套管式或球形补偿器因填料容易松弛,发生泄漏,蒸汽管道中很少采用。
6 蒸汽管道系统中支架、吊架的个数、位置和性质对管道系统的应力分布有很大影响。设计中应慎重对待支架、吊架的布置,以减少管道的应力。管道应力分析中应考虑管道上可能承受的荷载,包括持久性荷载(如压力和重力荷载)、临时性荷载(如风、地震、冰雪、阀门快速开关时的压力冲击)、位移荷载(如管道热胀冷缩、端点位移、支承沉降引起的荷载)、交变性荷载(如温差、摩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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