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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应与原料煤卸载、储存、筛分、破碎等环节及制浆车间原料煤缓冲仓的有效容积相协调。系统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卸载及储存系统宜设两班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不宜大于16h;
2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系统宜设三班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不宜大于21h。
4.1.2 原料煤系统单路、双路设置,应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相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制浆用煤量小于65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
2 当制浆用煤量在65t/h~120t/h时,宜采用双路系统;
3 当制浆用煤量在120t/h以上时,应采用双路系统,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
4 单路系统的主要驱动装置宜配置相应备件;容易产生故障的工序,宜设置备用或旁路。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方式。碎煤机前的给料及运煤设备,应设置给料量的调节和计量装置。
4.1.4 破碎、制浆工艺流程的确定应符合多碎少磨的原则,可根据水煤浆设计生产能力及选用的破碎、制浆设备类型,合理确定破碎入磨的原料煤粒度。
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的制订,应充分考虑来煤条件和工作环境条件,满足制浆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并与制浆工作制度相适应。坑口型水煤浆厂的受卸环节,应与相衔接的矿井、选煤厂的相应系统一致;采用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水路运输方式来煤的用户型水煤浆厂的受卸环节,应与来煤车船能力、卸车时间要求等相适应。考虑到破碎后的煤粒度细,缓冲仓储存量不能太大,储煤到破碎设施及制浆车间工艺环节的工作制度宜为三班工作制,并留有一定的检修维护时间。
4.1.2 本条文修订后,对系统单、双路的划分标准更加明晰。
由于原料煤系统一般采用三班制,单路系统若不能在破碎机等易产生故障的工序处设置完善的备用或旁路,并备足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的相关备件,将不利于系统的长期可靠运行。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投资较少,维修量较低,连续运行可靠性较高的带式输送机作为系统主运输设备。
4.1.4 对原料煤采取多碎少磨是煤炭加工的通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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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厂址选择
-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 5 制浆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2 水煤浆运输
- 7 计量与质量检测
- 8 水煤浆供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 8.3 炉前供浆
- 9 水煤浆燃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锅炉设备
- 9.3 燃烧系统设备
- 9.4 点火启动、助燃及水煤浆雾化
- 9.5 锅炉房布置
-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总平面布置
- 10.3 地面运输
- 11 电气
- 11.1 供电系统
- 11.2 配电系统和负荷计算
- 11.3 主要电气设备
- 11.4 无功功率补偿
- 11.5 机组启动
- 11.6 主要设备布置及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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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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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室外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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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6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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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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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一般规定
- 17.2 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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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电气设备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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