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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锅炉设备


9.2.1  锅炉选择应适应水煤浆特性参数及负荷允许变化范围的要求。

9.2.2  电站锅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可按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SD 268的相关规定确定。

    2  锅炉选型、台数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厂、同型设备;

        2)气象和环境条件适宜时宜选用露天或半露天锅炉;

        3)供热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在选择锅炉容量时,应核算在最小热负荷工况下,汽轮机的进汽量不低于锅炉不投油条件下的最低稳燃负荷;

        5)供热式发电厂一期工程不宜选择单台锅炉作为唯一的供热热源。

    3  当热电厂的1台最大容量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包括可利用的其他可靠热源)的产气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2)应满足冬季供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应取上限;此时,可降低部分发电出力。

    4  当发电厂扩建且主蒸汽管道采用母管制系统时,锅炉容量应连同原有锅炉容量统一计算。

    5  凝汽式发电厂锅炉的容量,应与汽轮机最大工况时的进汽量相匹配,且1台汽轮发电机宜配置1台锅炉。

9.2.3  工业锅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余热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供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及全年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后确定;

    2  锅炉不宜少于2台,并应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的出力应能满足连续生产用热所需最低热负荷和供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最低热负荷的要求。

9.2.4  原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在安全可靠、经济可行的基础上改造工作量小;

    2  燃油、燃气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应根据用户要求的锅炉出力,原锅炉完好率和运行情况,原锅炉的热力计算书、图纸等资料,结合现场条件经设计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改造后的锅炉出力不宜低于原锅炉出力的70%,蒸汽压力、温度应与原锅炉相同;

    3  燃煤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改造后锅炉出力宜与原锅炉相同,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应与原锅炉相同。

条文说明

9.2.1  水煤浆的特性参数指水煤浆的浓度、黏度、粒度组成、发热量、流变性、视密度、挥发分、灰熔点、灰成分、灰的比电阻等基本技术数据。

9.2.2  本条是关于电站锅炉选择的规定。

    2  电站锅炉选择的规定从以下方面考虑并确定:

        1)为减少锅炉备品备件数量,并方便运行、维护和管理,规定同容量的锅炉,宜采用同厂、同型设备。

        2)在气象条件适宜时,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可以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

        3)供热式发电厂要结合热力规划、近期和远期热负荷以及季节性变化或昼夜峰谷差,合理配置锅炉的台数和容量。不同容量锅炉机组的搭配,可以提高锅炉机组运行的灵活性和经济性。

        5)为避免锅炉故障停运时没有供热热源,在无其他热源的情况下,供热式发电厂一期工程,不宜选择单台锅炉作为唯一的供热热源。

    3  当供热式发电厂1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冬季供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75%,非严寒地区取下限60%,以满足不同地区供暖平均室内温度的要求。

    4  当发电厂主蒸汽管道采用母管制时,原有锅炉总容量往往超过原有汽轮机最大工况时要求的总蒸汽量,甚至超出很多,此时扩建机组时,锅炉容量的选择,应连同原有锅炉容量统一计算。

9.2.3  工业锅炉选择的规定从以下方面考虑并确定:

    1  设计热负荷计算的正确性直接影响到锅炉选择和对锅炉房设计容量的确定。应尽量取得各用户的热负荷曲线作为设计依据,当有热平衡系统图时,也可据此进行计算。当缺少上述资料时,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各项耗热量确定:

        (1)生产、生活、供暖和通风的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2)热力管道的热损失;

        (3)锅炉房自用的热量。

    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不仅考虑全年负荷低峰期锅炉的工况,更应满足最大的计算热负荷,且适应热负荷变化。

9.2.4  原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主要有三种炉型:

    (1)原设计为煤粉锅炉后改成燃油或燃气的锅炉;

    (2)原设计为燃油或燃气锅炉;

    (3)燃煤锅炉。

    以上三种炉型国内都有典型的改造运行实例,如山东白杨河发电厂原1#~3#炉和广东茂名热电厂原1#~2#炉等改烧水煤浆的锅炉为第一种;广东汕头万丰热电有限公司1#~2#炉和南海电厂1#炉等为第二种;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分厂改烧水煤浆的1#炉则是原设计为燃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改为燃水煤浆锅炉等为第三种。

    目前,国内新建或改造的水煤浆锅炉设计一般参照煤粉炉的炉膛容积热强度进行计算和校核,故原设计为煤粉锅炉改烧水煤浆后,都能达到原设计出力。燃油、燃气锅炉由于炉膛容积较小,为了减少改造投资,在不对锅炉进行较大调整(提高汽包高度,增大炉膛容积等),仅对锅炉的燃烧器、水冷壁等部件小范围进行改造和调整的情况下,锅炉改造后的出力一般均能达到原设计出力的70%以上,改造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可行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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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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