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3 地面运输
10.3.1 制浆原料煤、水煤浆产品及灰渣运输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不应影响厂区及区域的交通运输。
10.3.2 在外部条件具备时,制浆原料煤的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水煤浆产品运输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
10.3.3 场外交通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水煤浆及灰渣采用铁路、水运、公路运输方式时,应充分考虑铁路、河道及公路的通过能力;
2 当铁路、码头布置在厂区外部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利用或建设的可能性、建设费用及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应保证站场、码头与水煤浆工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3 水煤浆工程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现有公路连接,其连接宜短捷并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4 当水煤浆或灰渣采用管道输送时,应合理选择敷设方式,并应对管道的敷设线路方案、敷设条件以及可能对沿线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管线宜沿道路及河道边缘敷设,宜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少占用农田。
10.3.1 各种运输方式对所建水煤浆工程有其局限性和适用范围,特别是当供煤与制浆、制浆与应用工程相对距离较远时,运输问题更为突出。选择哪种方式受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应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方式。
10.3.3 本条文在原规范条文第10.2.3条基础上增加了水煤浆工程主要进厂道路设计的相关规定,并提出采用管道输送方式时,应尽量少占用农田。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2 总平面布置
- 下一节:11 电气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厂址选择
-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 5 制浆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2 水煤浆运输
- 7 计量与质量检测
- 8 水煤浆供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 8.3 炉前供浆
- 9 水煤浆燃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锅炉设备
- 9.3 燃烧系统设备
- 9.4 点火启动、助燃及水煤浆雾化
- 9.5 锅炉房布置
-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总平面布置
- 10.3 地面运输
- 11 电气
- 11.1 供电系统
- 11.2 配电系统和负荷计算
- 11.3 主要电气设备
- 11.4 无功功率补偿
- 11.5 机组启动
- 11.6 主要设备布置及电缆敷设
- 11.7 照明
- 11.8 过电压保护、防雷及接地
- 11.9 通信
- 12 控制及自动化
- 12.1 控制及自动化水平
- 12.2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 12.3 检测
- 12.4 信号报警
- 12.5 保护及联锁
- 12.6 模拟量控制
- 12.7 电源
- 12.8 电缆敷设
- 13 给水与排水
- 13.1 水源
- 13.2 室外给水排水
- 13.3 室内给水排水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4.1 供暖
- 14.2 通风除尘与空调
- 14.3 室外供热管网
- 14.4 保温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6 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大气污染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6.5 噪声防治
- 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劳动安全
- 17.3 工业卫生
- 18 消防
- 18.1 一般规定
- 18.2 消防给水
- 18.3 专用灭火装置
- 18.4 消防水泵房
- 18.5 电气设备防火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