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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供暖
14.1.1 设置集中供暖的地区,采暖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邻近的县、市的气象资料。
14.1.2 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经常有人工作、值班或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生产车间和地下(上)带式输送机栈桥,转载点、通廊、控制室、各类泵房等可划分为生产性建筑物;
2 办公楼、化验室、食堂、浴室及单身宿舍楼等可划分为生产辅助建筑物。
14.1.3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根据类型和使用功能,其外围护结构的最小热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JGJ 75的相关规定。
14.1.4 供暖热负荷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相关规定执行。
14.1.5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4.1.5的规定。
表14.1.5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
注:表中未涉及的建筑物可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1.6 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热水温度不宜大于110℃。当厂区供热以蒸汽为主时可采用高压蒸汽,蒸汽压力不宜大于0.2MPa。水煤浆厂如与其他用户共用1个锅炉房供热时,其热媒参数应与其他用户相同。
14.1.7 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其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外门宜设置热空气幕。
14.1.8 少量远离热源的建筑物供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电热或其他热媒。
14.1.1 室外计算参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工程供暖系统投资及能耗的多少,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给出的室外计算参数完全可以满足水煤浆工程设计需要。
14.1.2 设置集中供暖建筑物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夏热冬冷地区。以往夏热冬冷地区不设供暖设施,致使冬季房间内温度偏低,对生产与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根据建设条件自行增加这部分投资,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14.1.4 水煤浆工程的建筑物基本上属于常规建筑,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规定进行供暖热负荷计算,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14.1.5 水煤浆工程与煤炭行业的选煤厂工程和电力行业的发电、供热工程较为相似,各项建筑的室内设计温度主要是参照这些工程中相类似的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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