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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室外给水排水
13.2.1 水煤浆工程用水量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和用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生活用水量可采用30L/(人·班)~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1.5;
2 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可采用40L/(人·班)~60L/(人·班),延续时间为1h,也可根据淋浴器数量经计算确定;
3 浇洒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浇洒道路、广场用水量可按2.0L/(㎡·d)~3.0L/(㎡·d)计算,绿化浇洒用水量可按1.0L/(㎡·d)~3.0L/(㎡·d)计算;
4 输煤系统各建筑物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次)计算,地面水力清扫应分段冲洗;
5 制浆生产用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制浆系统日冲洗用水宜按10min~20min制浆用水量计算;
6 制浆车间设备冷却水宜循环使用,补充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0%计算;
7 水煤浆工程的未预见水量及漏失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10%计算;
8 室外、室内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工程所属行业消防的规定。
13.2.2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13.2.3 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分质、分压供水。生产给水宜采用独立给水管道系统,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并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生产给水与生活给水水质应相同;
2 应有措施保证磨机进水的水量和给水压力稳定。
13.2.4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用水量、调节水量和消防储备水量之和计算。事故用水量可按3h最大生产、生活用水量计算;调节水量应按供水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生产、生活用水的调节水量应符合表13.2.4的规定。消防储备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消防储备水量应有不被它用的技术措施。
2 当生活、消防为一个供水系统时,水池有效容积应按生活事故用水量、调节水量和消防储备水量之和计算。
表13.2.4 生产、生活用水的调节水量
13.2.5 厂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当厂区排水系统与城市或其他排水系统连接时,排水方式应与受纳系统一致。
13.2.6 生活污水处理深度及工艺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性质、排放水体的环保要求和污水复用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2.1 水煤浆工程用水量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和用水时间等应按本条文规定计算。
5 制浆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确定的产品浓度,减去入料煤总含水后的小时添加水量等,以及每班生产时间计算后确定。制浆系统日冲洗用水按10min~20min制浆用水量的计算值,为总结多年来水煤浆工程设计和运营后推荐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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