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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供电系统
11.1.1 水煤浆工程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水煤浆工程的电力负荷等级
11.1.2 水煤浆工程的供电系统,应以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应根据中断供电的影响程度和近期规划发展及扩建的可能,综合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线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
11.1.3 用户型水煤浆厂的供电系统,应与主体工程相协调,有条件的宜直接引自主体工程的供电系统。
11.1.4 对水煤浆工程的专用变电站,宜采用厂、变合一的供电管理方式。
11.1.5 水煤浆工程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380V。配电电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地区电网电压等级及供电能力;
2 应满足工程规模及负荷容量;
3 应满足高压用电设备的数量、容量及占全部负荷比例。
11.1.1 本条文对水煤浆工程的电力负荷等级划分作出规定。“特别需要”指水煤浆应用工程中配备的供浆泵、送风机和引风机等保障系统运行的关键设备。厂用电负荷设备按生产过程的重要性分为三类,详见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53等的规定。
11.1.2 本条文规定了水煤浆工程供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设计应考虑的内容。水煤浆工程供电设计应以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综合供电有关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11.1.4 “厂、变合一”的供电管理方式是指将专用变电所的开关设备、保护控制设备等与水煤浆工程的同类设备统一进行选择和布置。这种供电管理方式能节省投资,相对减少运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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