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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厂区布置应根据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交通运输、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要求,结合厂区地形、地质、地震和气象等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区布置应与企业的总体规划相协调。
10.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要生产运转车间为中心,结合原料煤(水煤浆)准备、制浆、储浆、输浆、供浆、灰渣处理、供水、供电、机修、化验、办公等设施的功能,合理分区;
2 工程用地应按规划规模确定。分期建设时,应处理好远近期关系,合理确定用地范围,预留建设发展用地;
3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宜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创造条件;
4 主要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生产附属建筑物宜分类联合布置;
5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建筑物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交通运输、管线布置、竖向及绿化、预留发展用地等要求合理确定;
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
7 厂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布置必须符合现行防火标准要求;
8 绿化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绿地率宜控制在20%以内,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宜控制在15%以内。
10.1.3 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减少水煤浆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煤尘、噪声、振动、灰渣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10.1.2 本条是为保证厂区布置合理,满足工艺流程要求,并为企业近、远期发展,生产、运行和管理方便创造条件而制订。修订的条文中增加了“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和“主要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生产附属建筑物宜分类联合布置”等内容。
10.1.3 水煤浆在应用过程中有煤尘、噪声、废水和灰渣的产生,因此,从工程总体布置开始就应当根据当地气象和地形因素,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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