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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水煤浆工程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8.1.2  水煤浆工程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必须完善、可靠,各工艺系统及建(构)筑物布置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8.1.3  水煤浆工程区域内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8.1.3的规定。

表18.1.3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注:1  凡未列入本表的厂房、库房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

        2  当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条文说明

18.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必须完善和可靠,这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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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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