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6.3 废水治理
16.3.1 水煤浆工程应采取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节水措施,并应从源头上减少废水和污水量产生。
16.3.2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并应根据其污染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进行处理。
16.3.3 废水的回收、复用和排放方案应根据各生产系统排出的废水水质、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综合优化后确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和城市雨污水系统中。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度不小于40%的废浆宜集中存储后直接复用。浓度小于40%的废浆应与制浆车间、储浆罐区、输浆、供浆管线等的检修冲洗废水一起送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复用;
2 大型水煤浆厂及水煤浆应用工程应单独设置生产废水处理站;
3 含煤废水宜采用沉淀处理工艺单独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宜采用油水分离处理工艺;脱硫废水应随脱硫系统单独处理后回用;酸碱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工艺;冲灰、渣的废水应优先重复利用;
4 添加剂配置系统的废水应收集后复用;
5 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处理装置,具备条件的可送至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16.3.2 水煤浆工程的废水中,废浆、制浆废水、输煤系统废水、生产系统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各有自身特性,从有利于治理、复用的角度考虑,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后集中处理。
16.3.3 本条文对水煤浆工程生产运行中产生的各种废水分别提出了处理方式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6.2 大气污染防治
- 下一节: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厂址选择
-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 5 制浆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2 水煤浆运输
- 7 计量与质量检测
- 8 水煤浆供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 8.3 炉前供浆
- 9 水煤浆燃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锅炉设备
- 9.3 燃烧系统设备
- 9.4 点火启动、助燃及水煤浆雾化
- 9.5 锅炉房布置
-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总平面布置
- 10.3 地面运输
- 11 电气
- 11.1 供电系统
- 11.2 配电系统和负荷计算
- 11.3 主要电气设备
- 11.4 无功功率补偿
- 11.5 机组启动
- 11.6 主要设备布置及电缆敷设
- 11.7 照明
- 11.8 过电压保护、防雷及接地
- 11.9 通信
- 12 控制及自动化
- 12.1 控制及自动化水平
- 12.2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 12.3 检测
- 12.4 信号报警
- 12.5 保护及联锁
- 12.6 模拟量控制
- 12.7 电源
- 12.8 电缆敷设
- 13 给水与排水
- 13.1 水源
- 13.2 室外给水排水
- 13.3 室内给水排水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4.1 供暖
- 14.2 通风除尘与空调
- 14.3 室外供热管网
- 14.4 保温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6 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大气污染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6.5 噪声防治
- 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劳动安全
- 17.3 工业卫生
- 18 消防
- 18.1 一般规定
- 18.2 消防给水
- 18.3 专用灭火装置
- 18.4 消防水泵房
- 18.5 电气设备防火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