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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大气污染防治


16.2.1  水煤浆工程中的生产性粉尘排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相关规定;烟气排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6.2.2  原料煤的受卸、贮运、筛分和破碎系统宜采取密闭措施,并应设通风、抑尘装置,收集的煤尘应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16.2.3  水煤浆应用工程中的锅炉或窑炉应装设高效除尘装置,除尘效率和烟尘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环保排放标准。

16.2.4  水煤浆应用工程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脱硫、脱硝措施应便于实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现行环保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要求。

条文说明

16.2.1  水煤浆作为燃料或原料使用,其工程涉及多个行业,随其应用规模、采用的设备和用途的不同,适用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应根据现行不同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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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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