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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工业卫生


17.3.1  水煤浆工程中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设施。原料煤系统应采取以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露天储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原料煤水分小于7%时,卸煤点宜设置喷雾、洒水设施。各建筑物的地面宜采用水力清扫。供热锅炉房(或锅炉)应设置负压吸尘和除尘装置。

17.3.2  原料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大于10mg/m³;

    2  当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大于3.0mg/m³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7.3.3  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的相关规定。

17.3.4  对筛分破碎车间、制浆车间和锅炉房等重要生产场所,应进行噪声控制,重点从声源上采用隔声、消声、引声和隔振等控制措施。

17.3.5  振动危害应首先从设备的振动源上进行控制,并采取隔振、减振等措施。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的相关规定。

17.3.6  防暑、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相关规定。原料煤系统的地下受煤坑、输煤地道、地下转运站及检修通道等应设置防潮设施。

条文说明

17.3.1  水煤浆工程中产生粉尘的种类有煤尘、锅炉燃烧后的干灰、脱硫剂——石灰粉等,对主要污染物煤尘的防治应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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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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