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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照明


11.7.1  水煤浆工程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装置。

11.7.2  正常照明电源应由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供电。照明装置电压宜采用交流220V。

11.7.3  在正常照明消失仍需工作的场所和运行人员来往的主要通道,均应装设应急照明。当有2个电源时,可采用备用电源或2个电源交叉方式供电。当只有1个电源时,宜采用内装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11.7.4  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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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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